无棣首例净化环境案宣判 原告合法处置风险废物16.2吨

2015-05-10   阅读:(179次)
 5月6日,无棣县人民法院对一同净化环境案依法作出宣判,原告人贾某、连某均以净化环境罪辨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一年的刑罚,并判处了罚金。这是无棣县人民法院宣判的第一同净化环境案。

  2015年1月下旬,原告人贾某、连某受别人指使,辨别于2015年1月22日和1月23日,先后两次雇佣别人,将90桶废弃化学物用迁延机、装载机运至滨州市北海经济开发区马山子镇某村西南5000米处,其中运至山子河以北30桶,运至山子河以南60桶。后原告人贾某、连某在明知桶内是废弃化学物的状况下,屡次经过切割桶体、倾倒、点火燃烧等办法合法处置桶内废弃化学物。经鉴定,荒地中遗弃的化工废液90桶,属风险废物,合计约16.2吨。

  法院经审理以为,原告人贾某、连某无视国度法律,合法处置风险废物16.2吨,其行为冒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则,构成净化环境罪。在国度自上而下整治环境的严峻情势下,两人合法处置风险废物的行为,对外地的土地和空气环境形成了极大的净化,故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通讯员魏金泉

  记者常云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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