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地方金融稳定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办法

2013-11-22   阅读:(359次)
 关于印发《滨州市地方金融稳定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滨州经济开发区、高新区、北海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中央、省驻滨各单位:

  《滨州市地方金融稳定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9月12日

  滨州市地方金融稳定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缓解企业融资困难,改善企业融资环境,稳定金融秩序,支持企业发展,市政府确定设立“滨州市地方金融稳定专项资金”(以下简称“金融稳定专项资金”)。为做好金融稳定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金融稳定专项资金,是指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生产经营正常、市场前景较好、资金周转暂时出现困难的企业按时还贷、续贷,提供垫资服务的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滨州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中小微企业。

  本办法所称中小微企业是指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统计局《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标准,在滨州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并注册的中型、小型、微型企业。

  第四条 金融稳定专项资金管理应坚持“政府推动、市场运作、稳健发展、互利共赢”的原则。

  第五条 金融稳定专项资金分为市级金融稳定专项资金和县(区)级金融稳定专项资金。

  第二章 资金筹集

  第六条 金融稳定专项资金的筹集应遵循“政策引导、社会参与、互助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

  第七条 市级金融稳定专项资金规模为5亿元。其中:市财政引导资金不低于1亿元;每县(区)财政出资不低于1000万元;鼓励本市辖区内企业积极参与,参与企业出资不低于30万元。

  第八条 市级金融稳定专项资金实行有偿占用。

  各级财政应按要求出资,应计利息按一年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按规定转入风险准备金。

  企业出资期限满一年期的,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利息;不满一年期的,按银行活期存款计息。企业可自愿参与,自由退出。

  第九条 县(区)级金融稳定专项资金规模可视财力情况,由各县(区)自行确定,原则上不低于2亿元。

  第十条 金融稳定专项资金可分期筹措,根据经济发展和市场需求逐步增加规模。

  第三章 使用规则

  第十一条 金融稳定专项资金的使用实行属地管理。企业申请金融稳定专项资金,应在银行贷款到期之日15个工作日之前,向所在地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县(区)专项资金不足时,可申请使用市级金融稳定专项资金;出资企业可直接申请市级金融稳定专项资金,并适当降低使用费标准。

  第十二条 借用金融稳定专项资金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一)上年度纳税额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并无漏欠行为;(二)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工商、税务登记证等手续齐全;(三)拥有完善的财务制度和规范的会计核算,按时报送财务会计资料,资产负债率小于70%;(四)企业及企业法定代表人无征信不良记录。

  第十三条 企业申请使用金融稳定专项资金时至少应提供以下资料:(一)企业借用金融稳定基金的书面申请;(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三)经中介机构审计的近三年会计报表及相关会计资料;(四)银行贷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五)贷款银行续贷承诺书(保证还贷后发放不低于还款额的新贷款);(六)银行信用记录证明。

  第十四条 申请金融稳定专项资金只能用于企业还贷、续贷业务临时周转,不得挪作其他用途。

  第十五条 企业申请金融稳定专项资金原则上不超过当期应归还银行借款额度的80%,单笔最高额度原则上不超过3000万元。

第十六条 金融稳定专项资金按照有偿使用原则收取资金使用费,使用费标准以不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2.5倍确定。使用时间一般不超过30天。

  第四章 管理体系

  第十七条 市政府成立金融稳定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负责市级金融稳定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

  市金融稳定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包括:市金融证券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人行滨州市中心支行、滨州银监分局、出资县(区)等。

  市金融稳定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金融证券办公室,承担市级金融稳定专项资金监管日常工作。

  各县(区)应成立相应组织机构,负责本级金融稳定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滨州银监分局、人行滨州市中心支行负责组织“贷款银行续贷承诺”政策的制定与实施。

  续贷银行应适时出具“贷款银行续贷承诺函”,并对企业账户进行有效监管,确保金融稳定专项资金专款专用。

  第十九条 市政府授权市财政局所属山东黄河三角洲创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角洲创发公司”)负责市级金融稳定专项资金的具体运营和管理。

  第二十条 三角洲创发公司应单独设立银行账户和会计账簿,专户存储、专账管理金融稳定专项资金。

  金融稳定专项资金业务享受风险投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第二十一条 市级金融稳定专项资金收益的50%转为金融稳定专项资金风险准备金;其余50%转为三角洲创发公司专项业务收入。

  市级金融稳定专项资金收益,根据使用费收入扣除资金成本计算。

  第五章 决策机制

  第二十二条 金融稳定专项资金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建立投资决策和风险防范机制。

  第二十三条 以下事项由市金融稳定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负责审批并承担责任:(一)县(区)政府申请使用市级金融稳定专项资金的;(二)非出资企业申请使用市级金融稳定专项资金的;(三)动用风险准备金弥补市级金融稳定专项资金损失的;(四)对金融稳定专项资金运作中发生的政策性亏损实施救助的;(五)根据业务发展需要扩大金融稳定专项资金规模或其他重大政策调整的。

  以上情形由三角洲创发公司负责初审并提出建议,报市金融稳定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审批。

  第二十四条 出资企业申请使用市级金融稳定专项资金,由三角洲创发公司根据企业情况自主决策,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五条 因政策因素导致市级金融稳定专项资金运作发生亏损的,市财政应予以补助。

  第二十六条 三角洲创发公司应制定严格的投资决策和风险控制等内部管理制度,报市金融稳定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七条 县(区)政府申请使用市级金融稳定专项资金,由县(区)财政部门承担最终还款责任。

  第六章 监督制度

  第二十八条 三角洲创发公司应定期向市金融稳定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报告金融稳定专项资金的运营情况,定期报送财务报告并接受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县(区)金融稳定专项资金管理机构要按季度向市金融稳定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报告专项资金运营情况。

  第三十条 企业应及时归还金融稳定专项资金,逾期不还的,视同挪用财政资金,三角洲创发公司对拖欠资金额按每日加收1.5‰的罚息,并通过法律手段予以清收。

  第三十一条 承贷银行不履行承诺造成损失的,市政府将予以通报,并在市政府年度金融机构考核中减分,在奖惩工作中予以体现。

第三十二条 承办人失职、失察造成损失的,追究当事人行政、经济责任;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3年1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8年10月31日。

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9月1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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