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市级股权投资引导基金管理
暂行办法》解读
为了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的重大决策部署,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创新财政资金分配方式,支持“五大产业集群”、“一中心一基地”发展,助力全市产业升级、新旧动能转换,吸引投资机构和社会资本进入我市产业投资领域,推动全市创业创新、产业升级和中小企业快速成长。根据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出台了《滨州市市级股权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办法》出台的必要性
近年来,我市积极探索以政府引导基金方式支持产业发展,有力地推动了金融创新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取得了显著成效。但总的来看,目前我市资本市场发育还不够充分,企业融资渠道和手段较为单一,直接融资比重较低,重大项目建设资金来源不足,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依然突出。通过政府出资设立股权投资引导基金,有利于将分散在竞争性领域的财政专项资金集中起来,变“无偿投入”为“滚动使用”,变“直接投入”为“间接引导”,变“行政性分配”为“市场化运作”,能够更好地发挥财政资金的激励引导和杠杆放大效应,提升公共资源配置效率;有利于吸引外来资本、激活民间资本,带动股权投资基金等多元化私募基金发展,健全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满足产业融资需求;有利于吸引更多社会资本进入中小微企业、农村产业、新兴制造业以及政府鼓励发展的旅游、文化、健康、教育等服务业领域,健全现代企业制度,并带动人才、技术等其他要素聚集,促进创业创新,推进产业结构优化调整。因此,《滨州市市级股权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制定实施十分必要。
二、《办法》的起草依据和主要内容
《办法》草案的主要依据是:《中共山东省委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鲁发〔2017〕8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运用政府引导基金促进股权投资加快发展的意见》(鲁政发〔2014〕17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动资本市场发展和重点产业转型升级财政政策措施的通知》(鲁政发〔2016〕20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省级政府引导基金投资运作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鲁政办字〔2016〕194号)等文件要求。
《办法》共五章四十条,包括总则、管理机构及职责、投资运作与收益分配、风险控制与监督管理、附则。
(一)总则。滨州市市级股权投资引导基金是指由市政府出资设立并按市场化方式募集运作的政策性基金。引导基金资金来源主要包括财政出资和社会募集两部分。
(二)管理机构及职责。明确了市财政局代表市政府履行引导基金出资人职责,并授权山东黄河三角洲创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代行出资人职责。
(三)投资运作与收益分配。规定了子基金按照市场化方式独立运作,依据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进行股权投资、管理和退出。
(四)风险控制与监督管理。委托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引导基金以及子基金的股权投资资金进行托管。
(五)附则。对基金设立的特殊情况进行了规定。
三、《办法(草案)》的审查工作
市财政局自2017年5月起,在多方调研的基础上,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起草了《办法》(征求意见稿)。2017年9月,分别征求了市财政局政策法规科、预算科、国库科等相关科室的意见和建议,同时,将《办法》(征求意见稿)在市财政局网站全文刊登向社会征求意见,根据征求到的意见和建议,对《办法(草案)》有关条款内容进行了修改完善,并形成《办法》(送审稿),2017年9月,报送市法制办审查。市法制办将《办法》(送审稿)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和滨州政府法制网全文刊登向社会征求意见,按照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和技术规范,市法制办就文件的主要内容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等进行了认真审查,对有关内容进行了修改,形成《办法(草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