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财政厅文件
鲁财采„2016?48 号
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采购预算单位 内部控制管理规范》的通知 各市财政局、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省直各部门、单 位,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控制管理的 指导意见》(财库„2016?99 号),充分发挥预算单位的主体作用, 积极营造规范、有序、高效的政府采购秩序,结合我省实际,我 厅制定了《山东省政府采购预算单位内部控制管理规范》,并就 加强预算单位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控制管理(以下简称“内控管 理”)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 2 — 一、高度重视内控管理机制建设 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内控管理,是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全 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一项重要举措,也是深 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内在要求,对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 任、推进依法采购具有重要意义。各预算单位应充分认识加强政 府采购内控管理的重要性,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 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要求, 严格执行《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财会„2012? 21 号)和《财政部关于全面推进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建设的指 导意见》(财会„2015?24 号)相关规定,切实加强政府采购活 动中的权力运行监督,有效防范舞弊和预防腐败,将内控管理贯 穿于政府采购决策、执行和监督全过程,不断提升政府采购活动 的组织管理水平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二、准确把握内控管理机制建设的原则和目标 坚持“全面管控与突出重点并举、分工制衡与提升效能并重、 权责对等与依法惩处并行”的基本原则,按照“分事行权、分岗 设权、分级授权”的制衡要求,完善制度、健全机制、细化措施、 规范流程,逐步形成依法合规、运转高效、风险可控、问责严格 的政府采购内部运转和管控制度,做到约束机制健全、权力运行 规范、风险控制有力、监督问责到位,实现对政府采购活动内部 权力运行的有效制约。 三、尽快完善相关具体落实措施 — 3 — 各预算单位应按照加强内控管理的要求,结合《山东省政府 采购预算单位内部控制管理规范》,落实主体责任、明确关键任 务、指定牵头部门,重点就岗位设置、决策机制、流程设计、时 限要求、利益回避等具体事项,制定切实可行的落实措施,明确 标准化工作要求和防控制度,加强内部责任管理和流程控制,形 成完备的内控管理体系。 四、全面保障内控管理机制建设有序开展 各预算单位要充分认识加强内控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建 立政府采购内控管理工作的领导和协调机制,梳理和评估本部 门、单位政府采购执行和监管中存在的风险,有针对性地优化工 作流程,实现有效管控。建立内控管理激励约束机制,将内控管 理机制建设和执行情况纳入绩效考评体系,定期对内控管理的有 效性进行总结评估,并加强评估结果应用,不断改进完善内控管 理机制。财政部门将把内控管理机制建设纳入政府采购监督检查 的重要内容,加强监督指导。 本通知自 2017 年 2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2 年 1 月 31 日 山东省财政厅 2016 年 12 月 28 日 — 4 — 山东省政府采购预算单位 内部控制管理规范 为进一步理顺政府采购活动组织链条,规范政府采购行为, 落实预算单位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主体责任,强化政府采购活动 中的权力制约和责任追究,现就加强预算单位内部控制管理提出 如下规范要求。 一、完善预算单位内部控制管理工作机制 (一)成立采购工作领导小组。预算单位应当成立由项目使 用部门以及财务(资金)、采购(招标)、资产、审计等相关人员 组成的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采购领导小组”),负 责研究确定本单位政府采购活动的重大决策、重要事项,以及重 大项目的采购需求确定、代理机构和采购方式选择、中标(成交) 供应商确定、履约验收报告审定等工作。采购领导小组组长应当 由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领导小组成员与项目参与供应商存在利 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相关采购项目。对涉及民生、社会影响较大、 预算金额较大的政府采购事项,应当建立法律、技术咨询和公开 征求意见等机制,形成完整决策“链条”,并予以记录备查,任 何个人不得单独决策或者擅自改变集体决策。 (二)明确政府采购管理部门。预算单位内部应明确政府采 购管理部门或者归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采购管理部门”),具 — 5 — 体负责本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牵头负责政府采购预算编制、 采购计划备案、采购活动组织实施、采购合同签订、履约验收、 资金支付、政策功能落实、采购信息公开、询问和质疑答复、结 果评价以及与财政部门、预算主管部门的业务沟通和衔接等工 作。 (三)实行不相容岗位分离。预算单位内部岗位之间,应根 据业务流程及职责权限,建立彼此协调和相互制衡机制,既做到 采购与财务、资产、审计及使用部门的有效衔接,又确保采购需 求制定与内部审核、采购文件编制与复审、采购评审与结果确定、 采购组织与履约验收、合同签订与验收评价等关联岗位互相分 离。 (四)加强岗位风险防控。对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 及制度规定,全面梳理不同业务、流程、环节、岗位的风险事项, 划分风险等级,建立风险防控台账。对关键岗位实施重点监督和 定期轮岗,对需求制定、专家抽取、现场评审与监督、合同签订、 履约验收等重要事项,原则上应当由 2 人以上共同办理,并明确 主要负责人员。 (五)强化协同监督检查。各预算单位应按照信息公开有关 要求,加大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力度,在“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 及单位门户网站公开采购信息,以公开促监督,以监督促规范。 采购管理部门要及时将政府采购执行情况和监督检查工作情况 等相关信息报纪检监察和审计部门。充分发挥内部审计等部门的 — 6 — 监督作用,建立协同监督机制,确保政府采购活动规范开展。 二、建立科学规范的政府采购预算管理机制 (一)科学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对使用财政性资金或者以财 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购买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或 者目录外且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服务和工程项目,预算单 位应全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实现应编尽编。各预算单位采购管 理部门应及时汇总单位内部采购需求,提前做好需求论证和市场 调研,科学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做到编实、编准、编细,切实减 少预算调整及资金结转。 (二)严格控制政府采购预算调整。政府采购预算应据实编 制、按需采购,各预算单位采购管理部门应按照批复的政府采购 预算组织实施采购活动。政府采购预算年度执行中原则上不予调 整,确因工作需要调整的,由项目所在部门向采购管理部门提出 调整申请,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变更程序。预算调整较频繁的(年 度调整金额占预算总额 30%以上的),将作为预算编制不规范情形, 纳入预算单位内控管理考核事项。 (三)加快政府采购预算执行。年初政府采购预算批复后, 采购管理部门应统筹规划年度政府采购预算执行进度,及时备案 政府采购计划,抓紧细化采购需求,督促采购代理机构尽快开展 采购活动;采购活动结束后,在规定时间内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履行验收程序,加快资金支付进度,确保采购活动规范高效。政 府采购预算尚未批复的项目,如确有必要,可充分利用“预采购” — 7 — 制度,提前组织开展采购活动。 三、依法合规组织实施政府采购活动 (一)准确细化政府采购需求。在前期需求论证的基础上, 采购项目使用部门应进一步细化政府采购需求,详细确定采购项 目的技术规格、实现目标或功能、工程量清单以及具体要求等, 包括满足项目使用的所有技术、服务、安全、质量等要素,采购 对象的数量、交付或实施的时间和地点、验收标准等内容,采购 需求描述应当依法合规、详细客观、清楚明了、含义准确,不得 含有倾向性或指定性的描述、暗示。对涉及民生、社会影响较大、 预算金额较大的重大项目,应由采购领导小组研究确定采购需 求。 (二)合理选择采购方式和代理机构。按照各种采购方式的 法定情形及《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结合实际采购需求,合理确 定适用的政府采购方式,杜绝拆分项目规避公开招标。公开招标 数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应优先选择招标方式;确需采用非招标方 式的,报采购领导小组研究后形成方式选择意见,按规定程序报 同级财政部门审批。鼓励预算单位以公开竞争方式优先选择信用 水平较高、执业能力较强的社会代理机构,对应由集中采购机构 代理的项目,不得违规委托社会代理机构组织实施。 (三)优先采购本国产品。政府采购应当优先采购本国货物、 工程和服务,确因采购项目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 的商业条件获取的、为在中国境外使用而进行采购的以及其他法 — 8 — 律和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可以选择采购进口产品。采购进口产 品申请获得设区市以上财政部门核准后,可在采购文件中标注 “允许采购进口产品,但不能排斥国内同类产品参与竞争”。未 报进口产品采购申请或者采购申请未经核准的,一律不得采购进 口产品。 (四)规范订立委托代理协议。委托代理机构开展采购活动 的,应当在备案政府采购计划后 5 个工作日内签订委托代理协议, 明确代理采购的范围、权限和期限等具体事项,并约定双方权利 和义务。委托代理协议应当明确以下内容:采购项目的基本情况; 采购范围和方式;预算单位和代理机构在采购需求的制定,公告 的发布,采购文件的编制、印刷、发售和澄清,接收投标、响应 文件,组织开标和评审以及中标(成交)供应商的确定,项目采 购完成的期限,签订合同,履约验收,以及答复供应商的疑问、 质疑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纠纷解决途径等。预算单 位和代理机构应当按照委托代理协议行使各自职权、履行各自义 务,《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明确由预算单位承担的法律责 任,预算单位不得将相关事项委托给代理机构而转移责任,代理 机构也不得超越代理权限组织采购活动。 (五)公正参与政府采购评审活动。预算单位应当派出人员 作为采购人代表参与政府采购评审活动,具体人员由预算单位按 照要求确定。除采购人代表外,预算单位可派员进入评审现场实 施监督,但不得超过 2 人,不能参与评审打分。预算单位采购人 — 9 — 代表及监督人员参加评审活动,必须出具单位委托书。采购人代 表不得担任评审小组组长,不得向评审专家作倾向性、误导性的 解释或者说明。采购人代表打分与其他评审专家相比具有畸高或 畸低的,应当在签署评审报告时作出书面解释。除国务院财政部 门规定情形外,预算单位和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 审,确需重新组织评审的,应当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预算单 位或者代理机构不得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 改变评审结果。 (六)按序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采购管理部门或者采 购领导小组应当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在评审报告 推荐的中标(成交)供应商中按顺序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 自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应当发出中标 (成交)通知书,并在“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上公告中标(成 交)结果。 (七)及时签订政府采购合同。预算单位应当在中标(成交) 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 采购合同,明确采购内容、采购方式、采购金额、交付方式、担 保形式、支付方式、履约责任和违约风险等内容。预算单位应鼓 励供应商以信用担保方式缴纳履约保证金,逐步取消以预留合同 尾款作为供应商质保金或担保金的形式,质保金和履约保证金不 得重复收取。预算单位应根据合同约定,按照同级财政部门有关 资金支付管理规定,及时办理资金支付等事项。 — 10 — (八)积极畅通政府采购救济渠道。预算单位是答复供应商 询问和质疑的主体责任人,除已委托授权代理机构范围内的询问 或质疑事项应由代理机构答复外,其他均应由预算单位在法定时 限内作出书面答复。对供应商投诉事项以及任何单位和个人的控 告、检举,预算单位应积极配合财政部门做好调查取证和答复处 理等工作。采购管理部门牵头负责涉及本单位政府采购事项的询 问、质疑和投诉答复工作。 (九)认真组织履约验收。采购管理部门或者采购领导小组 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包括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和质量标 准等组织履约验收,验收人员应当与采购人员相分离。预算单位 委托代理机构组织履约验收的,应当在委托代理协议中明确验收 内容、标准及验收责任,并对验收结果进行书面确认。向社会公 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验收时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 见,验收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告。验收结束后,预算单位或者采购 领导小组应当形成验收报告。 (十)妥善保管采购项目档案。采购管理部门负责采购文件 (包括音视频资料)的档案保管工作,采购领导小组决策意见、 会商意见等应一并纳入采购文件进行档案管理。采购文件可以电 子档案方式保存,保存期限应自采购活动结束之日起不少于 15 年。 四、推动政府采购政策功能落实 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如节约 — 11 — 能源、保护环境、帮扶福利企业、扶持监狱企业、促进中小企业 发展等。预算单位作为落实上述政策功能直接、重要的责任主体, 应在采购需求制定、采购文件编制和项目评审中充分体现政府采 购政策功能,如对符合采购政策功能的产品或服务设置一定的技 术标准或质量标准规定;专门面向监狱企业、福利企业或者中小 企业等,在某一项目或者全部项目中预留一定采购份额;按照相 关规定给予中小企业、节能环保产品等价格扣除或评审加分优 惠;在技术、服务等指标同等满足的条件下,应当优先采购列入 节能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产品等。 五、探索行之有效的结果评价反馈机制 建立采购结果评价机制,促进政府采购绩效不断提高。采购 管理部门牵头负责政府采购项目结果评价工作,结合预算绩效评 价,围绕采购质量、采购价格、采购绩效等核心要素,设立科学 合理的采购结果指标体系,对政府采购的目标实现、功能体现、 政策落实、透明程度、节约资金,以及合规性、公正性、时效性 等进行综合评价,形成采购评价结果对采购预算、采购需求及采 购评审的有效反馈,并向代理机构、评审专家和供应商的政府采 购信用体系提供基础信息。 — 12 — 信息公开选项: 主动公开 山东省财政厅办公室 2016 年 12 月 28 日印发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采购预算单位 内部控制管理规范》的通知 各市财政局、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省直各部门、单 位,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控制管理的 指导意见》(财库„2016?99 号),充分发挥预算单位的主体作用, 积极营造规范、有序、高效的政府采购秩序,结合我省实际,我 厅制定了《山东省政府采购预算单位内部控制管理规范》,并就 加强预算单位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控制管理(以下简称“内控管 理”)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 2 — 一、高度重视内控管理机制建设 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内控管理,是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全 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一项重要举措,也是深 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内在要求,对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 任、推进依法采购具有重要意义。各预算单位应充分认识加强政 府采购内控管理的重要性,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 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要求, 严格执行《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财会„2012? 21 号)和《财政部关于全面推进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建设的指 导意见》(财会„2015?24 号)相关规定,切实加强政府采购活 动中的权力运行监督,有效防范舞弊和预防腐败,将内控管理贯 穿于政府采购决策、执行和监督全过程,不断提升政府采购活动 的组织管理水平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二、准确把握内控管理机制建设的原则和目标 坚持“全面管控与突出重点并举、分工制衡与提升效能并重、 权责对等与依法惩处并行”的基本原则,按照“分事行权、分岗 设权、分级授权”的制衡要求,完善制度、健全机制、细化措施、 规范流程,逐步形成依法合规、运转高效、风险可控、问责严格 的政府采购内部运转和管控制度,做到约束机制健全、权力运行 规范、风险控制有力、监督问责到位,实现对政府采购活动内部 权力运行的有效制约。 三、尽快完善相关具体落实措施 — 3 — 各预算单位应按照加强内控管理的要求,结合《山东省政府 采购预算单位内部控制管理规范》,落实主体责任、明确关键任 务、指定牵头部门,重点就岗位设置、决策机制、流程设计、时 限要求、利益回避等具体事项,制定切实可行的落实措施,明确 标准化工作要求和防控制度,加强内部责任管理和流程控制,形 成完备的内控管理体系。 四、全面保障内控管理机制建设有序开展 各预算单位要充分认识加强内控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建 立政府采购内控管理工作的领导和协调机制,梳理和评估本部 门、单位政府采购执行和监管中存在的风险,有针对性地优化工 作流程,实现有效管控。建立内控管理激励约束机制,将内控管 理机制建设和执行情况纳入绩效考评体系,定期对内控管理的有 效性进行总结评估,并加强评估结果应用,不断改进完善内控管 理机制。财政部门将把内控管理机制建设纳入政府采购监督检查 的重要内容,加强监督指导。 本通知自 2017 年 2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2 年 1 月 31 日 山东省财政厅 2016 年 12 月 28 日 — 4 — 山东省政府采购预算单位 内部控制管理规范 为进一步理顺政府采购活动组织链条,规范政府采购行为, 落实预算单位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主体责任,强化政府采购活动 中的权力制约和责任追究,现就加强预算单位内部控制管理提出 如下规范要求。 一、完善预算单位内部控制管理工作机制 (一)成立采购工作领导小组。预算单位应当成立由项目使 用部门以及财务(资金)、采购(招标)、资产、审计等相关人员 组成的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采购领导小组”),负 责研究确定本单位政府采购活动的重大决策、重要事项,以及重 大项目的采购需求确定、代理机构和采购方式选择、中标(成交) 供应商确定、履约验收报告审定等工作。采购领导小组组长应当 由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领导小组成员与项目参与供应商存在利 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相关采购项目。对涉及民生、社会影响较大、 预算金额较大的政府采购事项,应当建立法律、技术咨询和公开 征求意见等机制,形成完整决策“链条”,并予以记录备查,任 何个人不得单独决策或者擅自改变集体决策。 (二)明确政府采购管理部门。预算单位内部应明确政府采 购管理部门或者归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采购管理部门”),具 — 5 — 体负责本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牵头负责政府采购预算编制、 采购计划备案、采购活动组织实施、采购合同签订、履约验收、 资金支付、政策功能落实、采购信息公开、询问和质疑答复、结 果评价以及与财政部门、预算主管部门的业务沟通和衔接等工 作。 (三)实行不相容岗位分离。预算单位内部岗位之间,应根 据业务流程及职责权限,建立彼此协调和相互制衡机制,既做到 采购与财务、资产、审计及使用部门的有效衔接,又确保采购需 求制定与内部审核、采购文件编制与复审、采购评审与结果确定、 采购组织与履约验收、合同签订与验收评价等关联岗位互相分 离。 (四)加强岗位风险防控。对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 及制度规定,全面梳理不同业务、流程、环节、岗位的风险事项, 划分风险等级,建立风险防控台账。对关键岗位实施重点监督和 定期轮岗,对需求制定、专家抽取、现场评审与监督、合同签订、 履约验收等重要事项,原则上应当由 2 人以上共同办理,并明确 主要负责人员。 (五)强化协同监督检查。各预算单位应按照信息公开有关 要求,加大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力度,在“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 及单位门户网站公开采购信息,以公开促监督,以监督促规范。 采购管理部门要及时将政府采购执行情况和监督检查工作情况 等相关信息报纪检监察和审计部门。充分发挥内部审计等部门的 — 6 — 监督作用,建立协同监督机制,确保政府采购活动规范开展。 二、建立科学规范的政府采购预算管理机制 (一)科学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对使用财政性资金或者以财 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购买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或 者目录外且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服务和工程项目,预算单 位应全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实现应编尽编。各预算单位采购管 理部门应及时汇总单位内部采购需求,提前做好需求论证和市场 调研,科学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做到编实、编准、编细,切实减 少预算调整及资金结转。 (二)严格控制政府采购预算调整。政府采购预算应据实编 制、按需采购,各预算单位采购管理部门应按照批复的政府采购 预算组织实施采购活动。政府采购预算年度执行中原则上不予调 整,确因工作需要调整的,由项目所在部门向采购管理部门提出 调整申请,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变更程序。预算调整较频繁的(年 度调整金额占预算总额 30%以上的),将作为预算编制不规范情形, 纳入预算单位内控管理考核事项。 (三)加快政府采购预算执行。年初政府采购预算批复后, 采购管理部门应统筹规划年度政府采购预算执行进度,及时备案 政府采购计划,抓紧细化采购需求,督促采购代理机构尽快开展 采购活动;采购活动结束后,在规定时间内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履行验收程序,加快资金支付进度,确保采购活动规范高效。政 府采购预算尚未批复的项目,如确有必要,可充分利用“预采购” — 7 — 制度,提前组织开展采购活动。 三、依法合规组织实施政府采购活动 (一)准确细化政府采购需求。在前期需求论证的基础上, 采购项目使用部门应进一步细化政府采购需求,详细确定采购项 目的技术规格、实现目标或功能、工程量清单以及具体要求等, 包括满足项目使用的所有技术、服务、安全、质量等要素,采购 对象的数量、交付或实施的时间和地点、验收标准等内容,采购 需求描述应当依法合规、详细客观、清楚明了、含义准确,不得 含有倾向性或指定性的描述、暗示。对涉及民生、社会影响较大、 预算金额较大的重大项目,应由采购领导小组研究确定采购需 求。 (二)合理选择采购方式和代理机构。按照各种采购方式的 法定情形及《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结合实际采购需求,合理确 定适用的政府采购方式,杜绝拆分项目规避公开招标。公开招标 数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应优先选择招标方式;确需采用非招标方 式的,报采购领导小组研究后形成方式选择意见,按规定程序报 同级财政部门审批。鼓励预算单位以公开竞争方式优先选择信用 水平较高、执业能力较强的社会代理机构,对应由集中采购机构 代理的项目,不得违规委托社会代理机构组织实施。 (三)优先采购本国产品。政府采购应当优先采购本国货物、 工程和服务,确因采购项目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 的商业条件获取的、为在中国境外使用而进行采购的以及其他法 — 8 — 律和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可以选择采购进口产品。采购进口产 品申请获得设区市以上财政部门核准后,可在采购文件中标注 “允许采购进口产品,但不能排斥国内同类产品参与竞争”。未 报进口产品采购申请或者采购申请未经核准的,一律不得采购进 口产品。 (四)规范订立委托代理协议。委托代理机构开展采购活动 的,应当在备案政府采购计划后 5 个工作日内签订委托代理协议, 明确代理采购的范围、权限和期限等具体事项,并约定双方权利 和义务。委托代理协议应当明确以下内容:采购项目的基本情况; 采购范围和方式;预算单位和代理机构在采购需求的制定,公告 的发布,采购文件的编制、印刷、发售和澄清,接收投标、响应 文件,组织开标和评审以及中标(成交)供应商的确定,项目采 购完成的期限,签订合同,履约验收,以及答复供应商的疑问、 质疑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纠纷解决途径等。预算单 位和代理机构应当按照委托代理协议行使各自职权、履行各自义 务,《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明确由预算单位承担的法律责 任,预算单位不得将相关事项委托给代理机构而转移责任,代理 机构也不得超越代理权限组织采购活动。 (五)公正参与政府采购评审活动。预算单位应当派出人员 作为采购人代表参与政府采购评审活动,具体人员由预算单位按 照要求确定。除采购人代表外,预算单位可派员进入评审现场实 施监督,但不得超过 2 人,不能参与评审打分。预算单位采购人 — 9 — 代表及监督人员参加评审活动,必须出具单位委托书。采购人代 表不得担任评审小组组长,不得向评审专家作倾向性、误导性的 解释或者说明。采购人代表打分与其他评审专家相比具有畸高或 畸低的,应当在签署评审报告时作出书面解释。除国务院财政部 门规定情形外,预算单位和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 审,确需重新组织评审的,应当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预算单 位或者代理机构不得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 改变评审结果。 (六)按序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采购管理部门或者采 购领导小组应当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在评审报告 推荐的中标(成交)供应商中按顺序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 自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应当发出中标 (成交)通知书,并在“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上公告中标(成 交)结果。 (七)及时签订政府采购合同。预算单位应当在中标(成交) 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 采购合同,明确采购内容、采购方式、采购金额、交付方式、担 保形式、支付方式、履约责任和违约风险等内容。预算单位应鼓 励供应商以信用担保方式缴纳履约保证金,逐步取消以预留合同 尾款作为供应商质保金或担保金的形式,质保金和履约保证金不 得重复收取。预算单位应根据合同约定,按照同级财政部门有关 资金支付管理规定,及时办理资金支付等事项。 — 10 — (八)积极畅通政府采购救济渠道。预算单位是答复供应商 询问和质疑的主体责任人,除已委托授权代理机构范围内的询问 或质疑事项应由代理机构答复外,其他均应由预算单位在法定时 限内作出书面答复。对供应商投诉事项以及任何单位和个人的控 告、检举,预算单位应积极配合财政部门做好调查取证和答复处 理等工作。采购管理部门牵头负责涉及本单位政府采购事项的询 问、质疑和投诉答复工作。 (九)认真组织履约验收。采购管理部门或者采购领导小组 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包括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和质量标 准等组织履约验收,验收人员应当与采购人员相分离。预算单位 委托代理机构组织履约验收的,应当在委托代理协议中明确验收 内容、标准及验收责任,并对验收结果进行书面确认。向社会公 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验收时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 见,验收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告。验收结束后,预算单位或者采购 领导小组应当形成验收报告。 (十)妥善保管采购项目档案。采购管理部门负责采购文件 (包括音视频资料)的档案保管工作,采购领导小组决策意见、 会商意见等应一并纳入采购文件进行档案管理。采购文件可以电 子档案方式保存,保存期限应自采购活动结束之日起不少于 15 年。 四、推动政府采购政策功能落实 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如节约 — 11 — 能源、保护环境、帮扶福利企业、扶持监狱企业、促进中小企业 发展等。预算单位作为落实上述政策功能直接、重要的责任主体, 应在采购需求制定、采购文件编制和项目评审中充分体现政府采 购政策功能,如对符合采购政策功能的产品或服务设置一定的技 术标准或质量标准规定;专门面向监狱企业、福利企业或者中小 企业等,在某一项目或者全部项目中预留一定采购份额;按照相 关规定给予中小企业、节能环保产品等价格扣除或评审加分优 惠;在技术、服务等指标同等满足的条件下,应当优先采购列入 节能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产品等。 五、探索行之有效的结果评价反馈机制 建立采购结果评价机制,促进政府采购绩效不断提高。采购 管理部门牵头负责政府采购项目结果评价工作,结合预算绩效评 价,围绕采购质量、采购价格、采购绩效等核心要素,设立科学 合理的采购结果指标体系,对政府采购的目标实现、功能体现、 政策落实、透明程度、节约资金,以及合规性、公正性、时效性 等进行综合评价,形成采购评价结果对采购预算、采购需求及采 购评审的有效反馈,并向代理机构、评审专家和供应商的政府采 购信用体系提供基础信息。 — 12 — 信息公开选项: 主动公开 山东省财政厅办公室 2016 年 12 月 28 日印发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采购预算单位 内部控制管理规范》的通知 各市财政局、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省直各部门、单 位,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控制管理的 指导意见》(财库„2016?99 号),充分发挥预算单位的主体作用, 积极营造规范、有序、高效的政府采购秩序,结合我省实际,我 厅制定了《山东省政府采购预算单位内部控制管理规范》,并就 加强预算单位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控制管理(以下简称“内控管 理”)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 2 — 一、高度重视内控管理机制建设 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内控管理,是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全 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一项重要举措,也是深 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内在要求,对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 任、推进依法采购具有重要意义。各预算单位应充分认识加强政 府采购内控管理的重要性,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 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要求, 严格执行《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财会„2012? 21 号)和《财政部关于全面推进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建设的指 导意见》(财会„2015?24 号)相关规定,切实加强政府采购活 动中的权力运行监督,有效防范舞弊和预防腐败,将内控管理贯 穿于政府采购决策、执行和监督全过程,不断提升政府采购活动 的组织管理水平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二、准确把握内控管理机制建设的原则和目标 坚持“全面管控与突出重点并举、分工制衡与提升效能并重、 权责对等与依法惩处并行”的基本原则,按照“分事行权、分岗 设权、分级授权”的制衡要求,完善制度、健全机制、细化措施、 规范流程,逐步形成依法合规、运转高效、风险可控、问责严格 的政府采购内部运转和管控制度,做到约束机制健全、权力运行 规范、风险控制有力、监督问责到位,实现对政府采购活动内部 权力运行的有效制约。 三、尽快完善相关具体落实措施 — 3 — 各预算单位应按照加强内控管理的要求,结合《山东省政府 采购预算单位内部控制管理规范》,落实主体责任、明确关键任 务、指定牵头部门,重点就岗位设置、决策机制、流程设计、时 限要求、利益回避等具体事项,制定切实可行的落实措施,明确 标准化工作要求和防控制度,加强内部责任管理和流程控制,形 成完备的内控管理体系。 四、全面保障内控管理机制建设有序开展 各预算单位要充分认识加强内控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建 立政府采购内控管理工作的领导和协调机制,梳理和评估本部 门、单位政府采购执行和监管中存在的风险,有针对性地优化工 作流程,实现有效管控。建立内控管理激励约束机制,将内控管 理机制建设和执行情况纳入绩效考评体系,定期对内控管理的有 效性进行总结评估,并加强评估结果应用,不断改进完善内控管 理机制。财政部门将把内控管理机制建设纳入政府采购监督检查 的重要内容,加强监督指导。 本通知自 2017 年 2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2 年 1 月 31 日 山东省财政厅 2016 年 12 月 28 日 — 4 — 山东省政府采购预算单位 内部控制管理规范 为进一步理顺政府采购活动组织链条,规范政府采购行为, 落实预算单位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主体责任,强化政府采购活动 中的权力制约和责任追究,现就加强预算单位内部控制管理提出 如下规范要求。 一、完善预算单位内部控制管理工作机制 (一)成立采购工作领导小组。预算单位应当成立由项目使 用部门以及财务(资金)、采购(招标)、资产、审计等相关人员 组成的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采购领导小组”),负 责研究确定本单位政府采购活动的重大决策、重要事项,以及重 大项目的采购需求确定、代理机构和采购方式选择、中标(成交) 供应商确定、履约验收报告审定等工作。采购领导小组组长应当 由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领导小组成员与项目参与供应商存在利 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相关采购项目。对涉及民生、社会影响较大、 预算金额较大的政府采购事项,应当建立法律、技术咨询和公开 征求意见等机制,形成完整决策“链条”,并予以记录备查,任 何个人不得单独决策或者擅自改变集体决策。 (二)明确政府采购管理部门。预算单位内部应明确政府采 购管理部门或者归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采购管理部门”),具 — 5 — 体负责本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牵头负责政府采购预算编制、 采购计划备案、采购活动组织实施、采购合同签订、履约验收、 资金支付、政策功能落实、采购信息公开、询问和质疑答复、结 果评价以及与财政部门、预算主管部门的业务沟通和衔接等工 作。 (三)实行不相容岗位分离。预算单位内部岗位之间,应根 据业务流程及职责权限,建立彼此协调和相互制衡机制,既做到 采购与财务、资产、审计及使用部门的有效衔接,又确保采购需 求制定与内部审核、采购文件编制与复审、采购评审与结果确定、 采购组织与履约验收、合同签订与验收评价等关联岗位互相分 离。 (四)加强岗位风险防控。对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 及制度规定,全面梳理不同业务、流程、环节、岗位的风险事项, 划分风险等级,建立风险防控台账。对关键岗位实施重点监督和 定期轮岗,对需求制定、专家抽取、现场评审与监督、合同签订、 履约验收等重要事项,原则上应当由 2 人以上共同办理,并明确 主要负责人员。 (五)强化协同监督检查。各预算单位应按照信息公开有关 要求,加大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力度,在“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 及单位门户网站公开采购信息,以公开促监督,以监督促规范。 采购管理部门要及时将政府采购执行情况和监督检查工作情况 等相关信息报纪检监察和审计部门。充分发挥内部审计等部门的 — 6 — 监督作用,建立协同监督机制,确保政府采购活动规范开展。 二、建立科学规范的政府采购预算管理机制 (一)科学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对使用财政性资金或者以财 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购买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或 者目录外且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服务和工程项目,预算单 位应全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实现应编尽编。各预算单位采购管 理部门应及时汇总单位内部采购需求,提前做好需求论证和市场 调研,科学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做到编实、编准、编细,切实减 少预算调整及资金结转。 (二)严格控制政府采购预算调整。政府采购预算应据实编 制、按需采购,各预算单位采购管理部门应按照批复的政府采购 预算组织实施采购活动。政府采购预算年度执行中原则上不予调 整,确因工作需要调整的,由项目所在部门向采购管理部门提出 调整申请,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变更程序。预算调整较频繁的(年 度调整金额占预算总额 30%以上的),将作为预算编制不规范情形, 纳入预算单位内控管理考核事项。 (三)加快政府采购预算执行。年初政府采购预算批复后, 采购管理部门应统筹规划年度政府采购预算执行进度,及时备案 政府采购计划,抓紧细化采购需求,督促采购代理机构尽快开展 采购活动;采购活动结束后,在规定时间内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履行验收程序,加快资金支付进度,确保采购活动规范高效。政 府采购预算尚未批复的项目,如确有必要,可充分利用“预采购” — 7 — 制度,提前组织开展采购活动。 三、依法合规组织实施政府采购活动 (一)准确细化政府采购需求。在前期需求论证的基础上, 采购项目使用部门应进一步细化政府采购需求,详细确定采购项 目的技术规格、实现目标或功能、工程量清单以及具体要求等, 包括满足项目使用的所有技术、服务、安全、质量等要素,采购 对象的数量、交付或实施的时间和地点、验收标准等内容,采购 需求描述应当依法合规、详细客观、清楚明了、含义准确,不得 含有倾向性或指定性的描述、暗示。对涉及民生、社会影响较大、 预算金额较大的重大项目,应由采购领导小组研究确定采购需 求。 (二)合理选择采购方式和代理机构。按照各种采购方式的 法定情形及《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结合实际采购需求,合理确 定适用的政府采购方式,杜绝拆分项目规避公开招标。公开招标 数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应优先选择招标方式;确需采用非招标方 式的,报采购领导小组研究后形成方式选择意见,按规定程序报 同级财政部门审批。鼓励预算单位以公开竞争方式优先选择信用 水平较高、执业能力较强的社会代理机构,对应由集中采购机构 代理的项目,不得违规委托社会代理机构组织实施。 (三)优先采购本国产品。政府采购应当优先采购本国货物、 工程和服务,确因采购项目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 的商业条件获取的、为在中国境外使用而进行采购的以及其他法 — 8 — 律和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可以选择采购进口产品。采购进口产 品申请获得设区市以上财政部门核准后,可在采购文件中标注 “允许采购进口产品,但不能排斥国内同类产品参与竞争”。未 报进口产品采购申请或者采购申请未经核准的,一律不得采购进 口产品。 (四)规范订立委托代理协议。委托代理机构开展采购活动 的,应当在备案政府采购计划后 5 个工作日内签订委托代理协议, 明确代理采购的范围、权限和期限等具体事项,并约定双方权利 和义务。委托代理协议应当明确以下内容:采购项目的基本情况; 采购范围和方式;预算单位和代理机构在采购需求的制定,公告 的发布,采购文件的编制、印刷、发售和澄清,接收投标、响应 文件,组织开标和评审以及中标(成交)供应商的确定,项目采 购完成的期限,签订合同,履约验收,以及答复供应商的疑问、 质疑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纠纷解决途径等。预算单 位和代理机构应当按照委托代理协议行使各自职权、履行各自义 务,《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明确由预算单位承担的法律责 任,预算单位不得将相关事项委托给代理机构而转移责任,代理 机构也不得超越代理权限组织采购活动。 (五)公正参与政府采购评审活动。预算单位应当派出人员 作为采购人代表参与政府采购评审活动,具体人员由预算单位按 照要求确定。除采购人代表外,预算单位可派员进入评审现场实 施监督,但不得超过 2 人,不能参与评审打分。预算单位采购人 — 9 — 代表及监督人员参加评审活动,必须出具单位委托书。采购人代 表不得担任评审小组组长,不得向评审专家作倾向性、误导性的 解释或者说明。采购人代表打分与其他评审专家相比具有畸高或 畸低的,应当在签署评审报告时作出书面解释。除国务院财政部 门规定情形外,预算单位和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 审,确需重新组织评审的,应当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预算单 位或者代理机构不得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 改变评审结果。 (六)按序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采购管理部门或者采 购领导小组应当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在评审报告 推荐的中标(成交)供应商中按顺序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 自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应当发出中标 (成交)通知书,并在“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上公告中标(成 交)结果。 (七)及时签订政府采购合同。预算单位应当在中标(成交) 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 采购合同,明确采购内容、采购方式、采购金额、交付方式、担 保形式、支付方式、履约责任和违约风险等内容。预算单位应鼓 励供应商以信用担保方式缴纳履约保证金,逐步取消以预留合同 尾款作为供应商质保金或担保金的形式,质保金和履约保证金不 得重复收取。预算单位应根据合同约定,按照同级财政部门有关 资金支付管理规定,及时办理资金支付等事项。 — 10 — (八)积极畅通政府采购救济渠道。预算单位是答复供应商 询问和质疑的主体责任人,除已委托授权代理机构范围内的询问 或质疑事项应由代理机构答复外,其他均应由预算单位在法定时 限内作出书面答复。对供应商投诉事项以及任何单位和个人的控 告、检举,预算单位应积极配合财政部门做好调查取证和答复处 理等工作。采购管理部门牵头负责涉及本单位政府采购事项的询 问、质疑和投诉答复工作。 (九)认真组织履约验收。采购管理部门或者采购领导小组 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包括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和质量标 准等组织履约验收,验收人员应当与采购人员相分离。预算单位 委托代理机构组织履约验收的,应当在委托代理协议中明确验收 内容、标准及验收责任,并对验收结果进行书面确认。向社会公 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验收时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 见,验收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告。验收结束后,预算单位或者采购 领导小组应当形成验收报告。 (十)妥善保管采购项目档案。采购管理部门负责采购文件 (包括音视频资料)的档案保管工作,采购领导小组决策意见、 会商意见等应一并纳入采购文件进行档案管理。采购文件可以电 子档案方式保存,保存期限应自采购活动结束之日起不少于 15 年。 四、推动政府采购政策功能落实 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如节约 — 11 — 能源、保护环境、帮扶福利企业、扶持监狱企业、促进中小企业 发展等。预算单位作为落实上述政策功能直接、重要的责任主体, 应在采购需求制定、采购文件编制和项目评审中充分体现政府采 购政策功能,如对符合采购政策功能的产品或服务设置一定的技 术标准或质量标准规定;专门面向监狱企业、福利企业或者中小 企业等,在某一项目或者全部项目中预留一定采购份额;按照相 关规定给予中小企业、节能环保产品等价格扣除或评审加分优 惠;在技术、服务等指标同等满足的条件下,应当优先采购列入 节能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产品等。 五、探索行之有效的结果评价反馈机制 建立采购结果评价机制,促进政府采购绩效不断提高。采购 管理部门牵头负责政府采购项目结果评价工作,结合预算绩效评 价,围绕采购质量、采购价格、采购绩效等核心要素,设立科学 合理的采购结果指标体系,对政府采购的目标实现、功能体现、 政策落实、透明程度、节约资金,以及合规性、公正性、时效性 等进行综合评价,形成采购评价结果对采购预算、采购需求及采 购评审的有效反馈,并向代理机构、评审专家和供应商的政府采 购信用体系提供基础信息。 — 12 — 信息公开选项: 主动公开 山东省财政厅办公室 2016 年 12 月 28 日印发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采购预算单位 内部控制管理规范》的通知 各市财政局、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省直各部门、单 位,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控制管理的 指导意见》(财库„2016?99 号),充分发挥预算单位的主体作用, 积极营造规范、有序、高效的政府采购秩序,结合我省实际,我 厅制定了《山东省政府采购预算单位内部控制管理规范》,并就 加强预算单位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控制管理(以下简称“内控管 理”)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 2 — 一、高度重视内控管理机制建设 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内控管理,是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全 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一项重要举措,也是深 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内在要求,对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 任、推进依法采购具有重要意义。各预算单位应充分认识加强政 府采购内控管理的重要性,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 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要求, 严格执行《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财会„2012? 21 号)和《财政部关于全面推进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建设的指 导意见》(财会„2015?24 号)相关规定,切实加强政府采购活 动中的权力运行监督,有效防范舞弊和预防腐败,将内控管理贯 穿于政府采购决策、执行和监督全过程,不断提升政府采购活动 的组织管理水平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二、准确把握内控管理机制建设的原则和目标 坚持“全面管控与突出重点并举、分工制衡与提升效能并重、 权责对等与依法惩处并行”的基本原则,按照“分事行权、分岗 设权、分级授权”的制衡要求,完善制度、健全机制、细化措施、 规范流程,逐步形成依法合规、运转高效、风险可控、问责严格 的政府采购内部运转和管控制度,做到约束机制健全、权力运行 规范、风险控制有力、监督问责到位,实现对政府采购活动内部 权力运行的有效制约。 三、尽快完善相关具体落实措施 — 3 — 各预算单位应按照加强内控管理的要求,结合《山东省政府 采购预算单位内部控制管理规范》,落实主体责任、明确关键任 务、指定牵头部门,重点就岗位设置、决策机制、流程设计、时 限要求、利益回避等具体事项,制定切实可行的落实措施,明确 标准化工作要求和防控制度,加强内部责任管理和流程控制,形 成完备的内控管理体系。 四、全面保障内控管理机制建设有序开展 各预算单位要充分认识加强内控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建 立政府采购内控管理工作的领导和协调机制,梳理和评估本部 门、单位政府采购执行和监管中存在的风险,有针对性地优化工 作流程,实现有效管控。建立内控管理激励约束机制,将内控管 理机制建设和执行情况纳入绩效考评体系,定期对内控管理的有 效性进行总结评估,并加强评估结果应用,不断改进完善内控管 理机制。财政部门将把内控管理机制建设纳入政府采购监督检查 的重要内容,加强监督指导。 本通知自 2017 年 2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2 年 1 月 31 日 山东省财政厅 2016 年 12 月 28 日 — 4 — 山东省政府采购预算单位 内部控制管理规范 为进一步理顺政府采购活动组织链条,规范政府采购行为, 落实预算单位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主体责任,强化政府采购活动 中的权力制约和责任追究,现就加强预算单位内部控制管理提出 如下规范要求。 一、完善预算单位内部控制管理工作机制 (一)成立采购工作领导小组。预算单位应当成立由项目使 用部门以及财务(资金)、采购(招标)、资产、审计等相关人员 组成的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采购领导小组”),负 责研究确定本单位政府采购活动的重大决策、重要事项,以及重 大项目的采购需求确定、代理机构和采购方式选择、中标(成交) 供应商确定、履约验收报告审定等工作。采购领导小组组长应当 由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领导小组成员与项目参与供应商存在利 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相关采购项目。对涉及民生、社会影响较大、 预算金额较大的政府采购事项,应当建立法律、技术咨询和公开 征求意见等机制,形成完整决策“链条”,并予以记录备查,任 何个人不得单独决策或者擅自改变集体决策。 (二)明确政府采购管理部门。预算单位内部应明确政府采 购管理部门或者归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采购管理部门”),具 — 5 — 体负责本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牵头负责政府采购预算编制、 采购计划备案、采购活动组织实施、采购合同签订、履约验收、 资金支付、政策功能落实、采购信息公开、询问和质疑答复、结 果评价以及与财政部门、预算主管部门的业务沟通和衔接等工 作。 (三)实行不相容岗位分离。预算单位内部岗位之间,应根 据业务流程及职责权限,建立彼此协调和相互制衡机制,既做到 采购与财务、资产、审计及使用部门的有效衔接,又确保采购需 求制定与内部审核、采购文件编制与复审、采购评审与结果确定、 采购组织与履约验收、合同签订与验收评价等关联岗位互相分 离。 (四)加强岗位风险防控。对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 及制度规定,全面梳理不同业务、流程、环节、岗位的风险事项, 划分风险等级,建立风险防控台账。对关键岗位实施重点监督和 定期轮岗,对需求制定、专家抽取、现场评审与监督、合同签订、 履约验收等重要事项,原则上应当由 2 人以上共同办理,并明确 主要负责人员。 (五)强化协同监督检查。各预算单位应按照信息公开有关 要求,加大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力度,在“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 及单位门户网站公开采购信息,以公开促监督,以监督促规范。 采购管理部门要及时将政府采购执行情况和监督检查工作情况 等相关信息报纪检监察和审计部门。充分发挥内部审计等部门的 — 6 — 监督作用,建立协同监督机制,确保政府采购活动规范开展。 二、建立科学规范的政府采购预算管理机制 (一)科学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对使用财政性资金或者以财 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购买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或 者目录外且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服务和工程项目,预算单 位应全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实现应编尽编。各预算单位采购管 理部门应及时汇总单位内部采购需求,提前做好需求论证和市场 调研,科学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做到编实、编准、编细,切实减 少预算调整及资金结转。 (二)严格控制政府采购预算调整。政府采购预算应据实编 制、按需采购,各预算单位采购管理部门应按照批复的政府采购 预算组织实施采购活动。政府采购预算年度执行中原则上不予调 整,确因工作需要调整的,由项目所在部门向采购管理部门提出 调整申请,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变更程序。预算调整较频繁的(年 度调整金额占预算总额 30%以上的),将作为预算编制不规范情形, 纳入预算单位内控管理考核事项。 (三)加快政府采购预算执行。年初政府采购预算批复后, 采购管理部门应统筹规划年度政府采购预算执行进度,及时备案 政府采购计划,抓紧细化采购需求,督促采购代理机构尽快开展 采购活动;采购活动结束后,在规定时间内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履行验收程序,加快资金支付进度,确保采购活动规范高效。政 府采购预算尚未批复的项目,如确有必要,可充分利用“预采购” — 7 — 制度,提前组织开展采购活动。 三、依法合规组织实施政府采购活动 (一)准确细化政府采购需求。在前期需求论证的基础上, 采购项目使用部门应进一步细化政府采购需求,详细确定采购项 目的技术规格、实现目标或功能、工程量清单以及具体要求等, 包括满足项目使用的所有技术、服务、安全、质量等要素,采购 对象的数量、交付或实施的时间和地点、验收标准等内容,采购 需求描述应当依法合规、详细客观、清楚明了、含义准确,不得 含有倾向性或指定性的描述、暗示。对涉及民生、社会影响较大、 预算金额较大的重大项目,应由采购领导小组研究确定采购需 求。 (二)合理选择采购方式和代理机构。按照各种采购方式的 法定情形及《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结合实际采购需求,合理确 定适用的政府采购方式,杜绝拆分项目规避公开招标。公开招标 数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应优先选择招标方式;确需采用非招标方 式的,报采购领导小组研究后形成方式选择意见,按规定程序报 同级财政部门审批。鼓励预算单位以公开竞争方式优先选择信用 水平较高、执业能力较强的社会代理机构,对应由集中采购机构 代理的项目,不得违规委托社会代理机构组织实施。 (三)优先采购本国产品。政府采购应当优先采购本国货物、 工程和服务,确因采购项目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 的商业条件获取的、为在中国境外使用而进行采购的以及其他法 — 8 — 律和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可以选择采购进口产品。采购进口产 品申请获得设区市以上财政部门核准后,可在采购文件中标注 “允许采购进口产品,但不能排斥国内同类产品参与竞争”。未 报进口产品采购申请或者采购申请未经核准的,一律不得采购进 口产品。 (四)规范订立委托代理协议。委托代理机构开展采购活动 的,应当在备案政府采购计划后 5 个工作日内签订委托代理协议, 明确代理采购的范围、权限和期限等具体事项,并约定双方权利 和义务。委托代理协议应当明确以下内容:采购项目的基本情况; 采购范围和方式;预算单位和代理机构在采购需求的制定,公告 的发布,采购文件的编制、印刷、发售和澄清,接收投标、响应 文件,组织开标和评审以及中标(成交)供应商的确定,项目采 购完成的期限,签订合同,履约验收,以及答复供应商的疑问、 质疑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纠纷解决途径等。预算单 位和代理机构应当按照委托代理协议行使各自职权、履行各自义 务,《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明确由预算单位承担的法律责 任,预算单位不得将相关事项委托给代理机构而转移责任,代理 机构也不得超越代理权限组织采购活动。 (五)公正参与政府采购评审活动。预算单位应当派出人员 作为采购人代表参与政府采购评审活动,具体人员由预算单位按 照要求确定。除采购人代表外,预算单位可派员进入评审现场实 施监督,但不得超过 2 人,不能参与评审打分。预算单位采购人 — 9 — 代表及监督人员参加评审活动,必须出具单位委托书。采购人代 表不得担任评审小组组长,不得向评审专家作倾向性、误导性的 解释或者说明。采购人代表打分与其他评审专家相比具有畸高或 畸低的,应当在签署评审报告时作出书面解释。除国务院财政部 门规定情形外,预算单位和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 审,确需重新组织评审的,应当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预算单 位或者代理机构不得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 改变评审结果。 (六)按序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采购管理部门或者采 购领导小组应当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在评审报告 推荐的中标(成交)供应商中按顺序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 自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应当发出中标 (成交)通知书,并在“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上公告中标(成 交)结果。 (七)及时签订政府采购合同。预算单位应当在中标(成交) 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 采购合同,明确采购内容、采购方式、采购金额、交付方式、担 保形式、支付方式、履约责任和违约风险等内容。预算单位应鼓 励供应商以信用担保方式缴纳履约保证金,逐步取消以预留合同 尾款作为供应商质保金或担保金的形式,质保金和履约保证金不 得重复收取。预算单位应根据合同约定,按照同级财政部门有关 资金支付管理规定,及时办理资金支付等事项。 — 10 — (八)积极畅通政府采购救济渠道。预算单位是答复供应商 询问和质疑的主体责任人,除已委托授权代理机构范围内的询问 或质疑事项应由代理机构答复外,其他均应由预算单位在法定时 限内作出书面答复。对供应商投诉事项以及任何单位和个人的控 告、检举,预算单位应积极配合财政部门做好调查取证和答复处 理等工作。采购管理部门牵头负责涉及本单位政府采购事项的询 问、质疑和投诉答复工作。 (九)认真组织履约验收。采购管理部门或者采购领导小组 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包括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和质量标 准等组织履约验收,验收人员应当与采购人员相分离。预算单位 委托代理机构组织履约验收的,应当在委托代理协议中明确验收 内容、标准及验收责任,并对验收结果进行书面确认。向社会公 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验收时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 见,验收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告。验收结束后,预算单位或者采购 领导小组应当形成验收报告。 (十)妥善保管采购项目档案。采购管理部门负责采购文件 (包括音视频资料)的档案保管工作,采购领导小组决策意见、 会商意见等应一并纳入采购文件进行档案管理。采购文件可以电 子档案方式保存,保存期限应自采购活动结束之日起不少于 15 年。 四、推动政府采购政策功能落实 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如节约 — 11 — 能源、保护环境、帮扶福利企业、扶持监狱企业、促进中小企业 发展等。预算单位作为落实上述政策功能直接、重要的责任主体, 应在采购需求制定、采购文件编制和项目评审中充分体现政府采 购政策功能,如对符合采购政策功能的产品或服务设置一定的技 术标准或质量标准规定;专门面向监狱企业、福利企业或者中小 企业等,在某一项目或者全部项目中预留一定采购份额;按照相 关规定给予中小企业、节能环保产品等价格扣除或评审加分优 惠;在技术、服务等指标同等满足的条件下,应当优先采购列入 节能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产品等。 五、探索行之有效的结果评价反馈机制 建立采购结果评价机制,促进政府采购绩效不断提高。采购 管理部门牵头负责政府采购项目结果评价工作,结合预算绩效评 价,围绕采购质量、采购价格、采购绩效等核心要素,设立科学 合理的采购结果指标体系,对政府采购的目标实现、功能体现、 政策落实、透明程度、节约资金,以及合规性、公正性、时效性 等进行综合评价,形成采购评价结果对采购预算、采购需求及采 购评审的有效反馈,并向代理机构、评审专家和供应商的政府采 购信用体系提供基础信息。 — 12 — 信息公开选项: 主动公开 山东省财政厅办公室 2016 年 12 月 28 日印发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采购预算单位 内部控制管理规范》的通知 各市财政局、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省直各部门、单 位,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控制管理的 指导意见》(财库„2016?99 号),充分发挥预算单位的主体作用, 积极营造规范、有序、高效的政府采购秩序,结合我省实际,我 厅制定了《山东省政府采购预算单位内部控制管理规范》,并就 加强预算单位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控制管理(以下简称“内控管 理”)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 2 — 一、高度重视内控管理机制建设 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内控管理,是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全 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一项重要举措,也是深 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内在要求,对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 任、推进依法采购具有重要意义。各预算单位应充分认识加强政 府采购内控管理的重要性,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 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要求, 严格执行《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财会„2012? 21 号)和《财政部关于全面推进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建设的指 导意见》(财会„2015?24 号)相关规定,切实加强政府采购活 动中的权力运行监督,有效防范舞弊和预防腐败,将内控管理贯 穿于政府采购决策、执行和监督全过程,不断提升政府采购活动 的组织管理水平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二、准确把握内控管理机制建设的原则和目标 坚持“全面管控与突出重点并举、分工制衡与提升效能并重、 权责对等与依法惩处并行”的基本原则,按照“分事行权、分岗 设权、分级授权”的制衡要求,完善制度、健全机制、细化措施、 规范流程,逐步形成依法合规、运转高效、风险可控、问责严格 的政府采购内部运转和管控制度,做到约束机制健全、权力运行 规范、风险控制有力、监督问责到位,实现对政府采购活动内部 权力运行的有效制约。 三、尽快完善相关具体落实措施 — 3 — 各预算单位应按照加强内控管理的要求,结合《山东省政府 采购预算单位内部控制管理规范》,落实主体责任、明确关键任 务、指定牵头部门,重点就岗位设置、决策机制、流程设计、时 限要求、利益回避等具体事项,制定切实可行的落实措施,明确 标准化工作要求和防控制度,加强内部责任管理和流程控制,形 成完备的内控管理体系。 四、全面保障内控管理机制建设有序开展 各预算单位要充分认识加强内控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建 立政府采购内控管理工作的领导和协调机制,梳理和评估本部 门、单位政府采购执行和监管中存在的风险,有针对性地优化工 作流程,实现有效管控。建立内控管理激励约束机制,将内控管 理机制建设和执行情况纳入绩效考评体系,定期对内控管理的有 效性进行总结评估,并加强评估结果应用,不断改进完善内控管 理机制。财政部门将把内控管理机制建设纳入政府采购监督检查 的重要内容,加强监督指导。 本通知自 2017 年 2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2 年 1 月 31 日 山东省财政厅 2016 年 12 月 28 日 — 4 — 山东省政府采购预算单位 内部控制管理规范 为进一步理顺政府采购活动组织链条,规范政府采购行为, 落实预算单位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主体责任,强化政府采购活动 中的权力制约和责任追究,现就加强预算单位内部控制管理提出 如下规范要求。 一、完善预算单位内部控制管理工作机制 (一)成立采购工作领导小组。预算单位应当成立由项目使 用部门以及财务(资金)、采购(招标)、资产、审计等相关人员 组成的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采购领导小组”),负 责研究确定本单位政府采购活动的重大决策、重要事项,以及重 大项目的采购需求确定、代理机构和采购方式选择、中标(成交) 供应商确定、履约验收报告审定等工作。采购领导小组组长应当 由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领导小组成员与项目参与供应商存在利 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相关采购项目。对涉及民生、社会影响较大、 预算金额较大的政府采购事项,应当建立法律、技术咨询和公开 征求意见等机制,形成完整决策“链条”,并予以记录备查,任 何个人不得单独决策或者擅自改变集体决策。 (二)明确政府采购管理部门。预算单位内部应明确政府采 购管理部门或者归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采购管理部门”),具 — 5 — 体负责本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牵头负责政府采购预算编制、 采购计划备案、采购活动组织实施、采购合同签订、履约验收、 资金支付、政策功能落实、采购信息公开、询问和质疑答复、结 果评价以及与财政部门、预算主管部门的业务沟通和衔接等工 作。 (三)实行不相容岗位分离。预算单位内部岗位之间,应根 据业务流程及职责权限,建立彼此协调和相互制衡机制,既做到 采购与财务、资产、审计及使用部门的有效衔接,又确保采购需 求制定与内部审核、采购文件编制与复审、采购评审与结果确定、 采购组织与履约验收、合同签订与验收评价等关联岗位互相分 离。 (四)加强岗位风险防控。对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 及制度规定,全面梳理不同业务、流程、环节、岗位的风险事项, 划分风险等级,建立风险防控台账。对关键岗位实施重点监督和 定期轮岗,对需求制定、专家抽取、现场评审与监督、合同签订、 履约验收等重要事项,原则上应当由 2 人以上共同办理,并明确 主要负责人员。 (五)强化协同监督检查。各预算单位应按照信息公开有关 要求,加大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力度,在“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 及单位门户网站公开采购信息,以公开促监督,以监督促规范。 采购管理部门要及时将政府采购执行情况和监督检查工作情况 等相关信息报纪检监察和审计部门。充分发挥内部审计等部门的 — 6 — 监督作用,建立协同监督机制,确保政府采购活动规范开展。 二、建立科学规范的政府采购预算管理机制 (一)科学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对使用财政性资金或者以财 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购买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或 者目录外且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服务和工程项目,预算单 位应全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实现应编尽编。各预算单位采购管 理部门应及时汇总单位内部采购需求,提前做好需求论证和市场 调研,科学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做到编实、编准、编细,切实减 少预算调整及资金结转。 (二)严格控制政府采购预算调整。政府采购预算应据实编 制、按需采购,各预算单位采购管理部门应按照批复的政府采购 预算组织实施采购活动。政府采购预算年度执行中原则上不予调 整,确因工作需要调整的,由项目所在部门向采购管理部门提出 调整申请,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变更程序。预算调整较频繁的(年 度调整金额占预算总额 30%以上的),将作为预算编制不规范情形, 纳入预算单位内控管理考核事项。 (三)加快政府采购预算执行。年初政府采购预算批复后, 采购管理部门应统筹规划年度政府采购预算执行进度,及时备案 政府采购计划,抓紧细化采购需求,督促采购代理机构尽快开展 采购活动;采购活动结束后,在规定时间内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履行验收程序,加快资金支付进度,确保采购活动规范高效。政 府采购预算尚未批复的项目,如确有必要,可充分利用“预采购” — 7 — 制度,提前组织开展采购活动。 三、依法合规组织实施政府采购活动 (一)准确细化政府采购需求。在前期需求论证的基础上, 采购项目使用部门应进一步细化政府采购需求,详细确定采购项 目的技术规格、实现目标或功能、工程量清单以及具体要求等, 包括满足项目使用的所有技术、服务、安全、质量等要素,采购 对象的数量、交付或实施的时间和地点、验收标准等内容,采购 需求描述应当依法合规、详细客观、清楚明了、含义准确,不得 含有倾向性或指定性的描述、暗示。对涉及民生、社会影响较大、 预算金额较大的重大项目,应由采购领导小组研究确定采购需 求。 (二)合理选择采购方式和代理机构。按照各种采购方式的 法定情形及《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结合实际采购需求,合理确 定适用的政府采购方式,杜绝拆分项目规避公开招标。公开招标 数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应优先选择招标方式;确需采用非招标方 式的,报采购领导小组研究后形成方式选择意见,按规定程序报 同级财政部门审批。鼓励预算单位以公开竞争方式优先选择信用 水平较高、执业能力较强的社会代理机构,对应由集中采购机构 代理的项目,不得违规委托社会代理机构组织实施。 (三)优先采购本国产品。政府采购应当优先采购本国货物、 工程和服务,确因采购项目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 的商业条件获取的、为在中国境外使用而进行采购的以及其他法 — 8 — 律和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可以选择采购进口产品。采购进口产 品申请获得设区市以上财政部门核准后,可在采购文件中标注 “允许采购进口产品,但不能排斥国内同类产品参与竞争”。未 报进口产品采购申请或者采购申请未经核准的,一律不得采购进 口产品。 (四)规范订立委托代理协议。委托代理机构开展采购活动 的,应当在备案政府采购计划后 5 个工作日内签订委托代理协议, 明确代理采购的范围、权限和期限等具体事项,并约定双方权利 和义务。委托代理协议应当明确以下内容:采购项目的基本情况; 采购范围和方式;预算单位和代理机构在采购需求的制定,公告 的发布,采购文件的编制、印刷、发售和澄清,接收投标、响应 文件,组织开标和评审以及中标(成交)供应商的确定,项目采 购完成的期限,签订合同,履约验收,以及答复供应商的疑问、 质疑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纠纷解决途径等。预算单 位和代理机构应当按照委托代理协议行使各自职权、履行各自义 务,《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明确由预算单位承担的法律责 任,预算单位不得将相关事项委托给代理机构而转移责任,代理 机构也不得超越代理权限组织采购活动。 (五)公正参与政府采购评审活动。预算单位应当派出人员 作为采购人代表参与政府采购评审活动,具体人员由预算单位按 照要求确定。除采购人代表外,预算单位可派员进入评审现场实 施监督,但不得超过 2 人,不能参与评审打分。预算单位采购人 — 9 — 代表及监督人员参加评审活动,必须出具单位委托书。采购人代 表不得担任评审小组组长,不得向评审专家作倾向性、误导性的 解释或者说明。采购人代表打分与其他评审专家相比具有畸高或 畸低的,应当在签署评审报告时作出书面解释。除国务院财政部 门规定情形外,预算单位和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 审,确需重新组织评审的,应当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预算单 位或者代理机构不得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 改变评审结果。 (六)按序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采购管理部门或者采 购领导小组应当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在评审报告 推荐的中标(成交)供应商中按顺序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 自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应当发出中标 (成交)通知书,并在“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上公告中标(成 交)结果。 (七)及时签订政府采购合同。预算单位应当在中标(成交) 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 采购合同,明确采购内容、采购方式、采购金额、交付方式、担 保形式、支付方式、履约责任和违约风险等内容。预算单位应鼓 励供应商以信用担保方式缴纳履约保证金,逐步取消以预留合同 尾款作为供应商质保金或担保金的形式,质保金和履约保证金不 得重复收取。预算单位应根据合同约定,按照同级财政部门有关 资金支付管理规定,及时办理资金支付等事项。 — 10 — (八)积极畅通政府采购救济渠道。预算单位是答复供应商 询问和质疑的主体责任人,除已委托授权代理机构范围内的询问 或质疑事项应由代理机构答复外,其他均应由预算单位在法定时 限内作出书面答复。对供应商投诉事项以及任何单位和个人的控 告、检举,预算单位应积极配合财政部门做好调查取证和答复处 理等工作。采购管理部门牵头负责涉及本单位政府采购事项的询 问、质疑和投诉答复工作。 (九)认真组织履约验收。采购管理部门或者采购领导小组 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包括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和质量标 准等组织履约验收,验收人员应当与采购人员相分离。预算单位 委托代理机构组织履约验收的,应当在委托代理协议中明确验收 内容、标准及验收责任,并对验收结果进行书面确认。向社会公 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验收时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 见,验收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告。验收结束后,预算单位或者采购 领导小组应当形成验收报告。 (十)妥善保管采购项目档案。采购管理部门负责采购文件 (包括音视频资料)的档案保管工作,采购领导小组决策意见、 会商意见等应一并纳入采购文件进行档案管理。采购文件可以电 子档案方式保存,保存期限应自采购活动结束之日起不少于 15 年。 四、推动政府采购政策功能落实 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如节约 — 11 — 能源、保护环境、帮扶福利企业、扶持监狱企业、促进中小企业 发展等。预算单位作为落实上述政策功能直接、重要的责任主体, 应在采购需求制定、采购文件编制和项目评审中充分体现政府采 购政策功能,如对符合采购政策功能的产品或服务设置一定的技 术标准或质量标准规定;专门面向监狱企业、福利企业或者中小 企业等,在某一项目或者全部项目中预留一定采购份额;按照相 关规定给予中小企业、节能环保产品等价格扣除或评审加分优 惠;在技术、服务等指标同等满足的条件下,应当优先采购列入 节能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产品等。 五、探索行之有效的结果评价反馈机制 建立采购结果评价机制,促进政府采购绩效不断提高。采购 管理部门牵头负责政府采购项目结果评价工作,结合预算绩效评 价,围绕采购质量、采购价格、采购绩效等核心要素,设立科学 合理的采购结果指标体系,对政府采购的目标实现、功能体现、 政策落实、透明程度、节约资金,以及合规性、公正性、时效性 等进行综合评价,形成采购评价结果对采购预算、采购需求及采 购评审的有效反馈,并向代理机构、评审专家和供应商的政府采 购信用体系提供基础信息。 — 12 — 信息公开选项: 主动公开 山东省财政厅办公室 2016 年 12 月 28 日印发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采购预算单位 内部控制管理规范》的通知 各市财政局、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省直各部门、单 位,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控制管理的 指导意见》(财库„2016?99 号),充分发挥预算单位的主体作用, 积极营造规范、有序、高效的政府采购秩序,结合我省实际,我 厅制定了《山东省政府采购预算单位内部控制管理规范》,并就 加强预算单位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控制管理(以下简称“内控管 理”)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 2 — 一、高度重视内控管理机制建设 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内控管理,是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全 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一项重要举措,也是深 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内在要求,对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 任、推进依法采购具有重要意义。各预算单位应充分认识加强政 府采购内控管理的重要性,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 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要求, 严格执行《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财会„2012? 21 号)和《财政部关于全面推进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建设的指 导意见》(财会„2015?24 号)相关规定,切实加强政府采购活 动中的权力运行监督,有效防范舞弊和预防腐败,将内控管理贯 穿于政府采购决策、执行和监督全过程,不断提升政府采购活动 的组织管理水平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二、准确把握内控管理机制建设的原则和目标 坚持“全面管控与突出重点并举、分工制衡与提升效能并重、 权责对等与依法惩处并行”的基本原则,按照“分事行权、分岗 设权、分级授权”的制衡要求,完善制度、健全机制、细化措施、 规范流程,逐步形成依法合规、运转高效、风险可控、问责严格 的政府采购内部运转和管控制度,做到约束机制健全、权力运行 规范、风险控制有力、监督问责到位,实现对政府采购活动内部 权力运行的有效制约。 三、尽快完善相关具体落实措施 — 3 — 各预算单位应按照加强内控管理的要求,结合《山东省政府 采购预算单位内部控制管理规范》,落实主体责任、明确关键任 务、指定牵头部门,重点就岗位设置、决策机制、流程设计、时 限要求、利益回避等具体事项,制定切实可行的落实措施,明确 标准化工作要求和防控制度,加强内部责任管理和流程控制,形 成完备的内控管理体系。 四、全面保障内控管理机制建设有序开展 各预算单位要充分认识加强内控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建 立政府采购内控管理工作的领导和协调机制,梳理和评估本部 门、单位政府采购执行和监管中存在的风险,有针对性地优化工 作流程,实现有效管控。建立内控管理激励约束机制,将内控管 理机制建设和执行情况纳入绩效考评体系,定期对内控管理的有 效性进行总结评估,并加强评估结果应用,不断改进完善内控管 理机制。财政部门将把内控管理机制建设纳入政府采购监督检查 的重要内容,加强监督指导。 本通知自 2017 年 2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2 年 1 月 31 日 山东省财政厅 2016 年 12 月 28 日 — 4 — 山东省政府采购预算单位 内部控制管理规范 为进一步理顺政府采购活动组织链条,规范政府采购行为, 落实预算单位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主体责任,强化政府采购活动 中的权力制约和责任追究,现就加强预算单位内部控制管理提出 如下规范要求。 一、完善预算单位内部控制管理工作机制 (一)成立采购工作领导小组。预算单位应当成立由项目使 用部门以及财务(资金)、采购(招标)、资产、审计等相关人员 组成的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采购领导小组”),负 责研究确定本单位政府采购活动的重大决策、重要事项,以及重 大项目的采购需求确定、代理机构和采购方式选择、中标(成交) 供应商确定、履约验收报告审定等工作。采购领导小组组长应当 由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领导小组成员与项目参与供应商存在利 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相关采购项目。对涉及民生、社会影响较大、 预算金额较大的政府采购事项,应当建立法律、技术咨询和公开 征求意见等机制,形成完整决策“链条”,并予以记录备查,任 何个人不得单独决策或者擅自改变集体决策。 (二)明确政府采购管理部门。预算单位内部应明确政府采 购管理部门或者归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采购管理部门”),具 — 5 — 体负责本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牵头负责政府采购预算编制、 采购计划备案、采购活动组织实施、采购合同签订、履约验收、 资金支付、政策功能落实、采购信息公开、询问和质疑答复、结 果评价以及与财政部门、预算主管部门的业务沟通和衔接等工 作。 (三)实行不相容岗位分离。预算单位内部岗位之间,应根 据业务流程及职责权限,建立彼此协调和相互制衡机制,既做到 采购与财务、资产、审计及使用部门的有效衔接,又确保采购需 求制定与内部审核、采购文件编制与复审、采购评审与结果确定、 采购组织与履约验收、合同签订与验收评价等关联岗位互相分 离。 (四)加强岗位风险防控。对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 及制度规定,全面梳理不同业务、流程、环节、岗位的风险事项, 划分风险等级,建立风险防控台账。对关键岗位实施重点监督和 定期轮岗,对需求制定、专家抽取、现场评审与监督、合同签订、 履约验收等重要事项,原则上应当由 2 人以上共同办理,并明确 主要负责人员。 (五)强化协同监督检查。各预算单位应按照信息公开有关 要求,加大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力度,在“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 及单位门户网站公开采购信息,以公开促监督,以监督促规范。 采购管理部门要及时将政府采购执行情况和监督检查工作情况 等相关信息报纪检监察和审计部门。充分发挥内部审计等部门的 — 6 — 监督作用,建立协同监督机制,确保政府采购活动规范开展。 二、建立科学规范的政府采购预算管理机制 (一)科学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对使用财政性资金或者以财 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购买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或 者目录外且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服务和工程项目,预算单 位应全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实现应编尽编。各预算单位采购管 理部门应及时汇总单位内部采购需求,提前做好需求论证和市场 调研,科学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做到编实、编准、编细,切实减 少预算调整及资金结转。 (二)严格控制政府采购预算调整。政府采购预算应据实编 制、按需采购,各预算单位采购管理部门应按照批复的政府采购 预算组织实施采购活动。政府采购预算年度执行中原则上不予调 整,确因工作需要调整的,由项目所在部门向采购管理部门提出 调整申请,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变更程序。预算调整较频繁的(年 度调整金额占预算总额 30%以上的),将作为预算编制不规范情形, 纳入预算单位内控管理考核事项。 (三)加快政府采购预算执行。年初政府采购预算批复后, 采购管理部门应统筹规划年度政府采购预算执行进度,及时备案 政府采购计划,抓紧细化采购需求,督促采购代理机构尽快开展 采购活动;采购活动结束后,在规定时间内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履行验收程序,加快资金支付进度,确保采购活动规范高效。政 府采购预算尚未批复的项目,如确有必要,可充分利用“预采购” — 7 — 制度,提前组织开展采购活动。 三、依法合规组织实施政府采购活动 (一)准确细化政府采购需求。在前期需求论证的基础上, 采购项目使用部门应进一步细化政府采购需求,详细确定采购项 目的技术规格、实现目标或功能、工程量清单以及具体要求等, 包括满足项目使用的所有技术、服务、安全、质量等要素,采购 对象的数量、交付或实施的时间和地点、验收标准等内容,采购 需求描述应当依法合规、详细客观、清楚明了、含义准确,不得 含有倾向性或指定性的描述、暗示。对涉及民生、社会影响较大、 预算金额较大的重大项目,应由采购领导小组研究确定采购需 求。 (二)合理选择采购方式和代理机构。按照各种采购方式的 法定情形及《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结合实际采购需求,合理确 定适用的政府采购方式,杜绝拆分项目规避公开招标。公开招标 数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应优先选择招标方式;确需采用非招标方 式的,报采购领导小组研究后形成方式选择意见,按规定程序报 同级财政部门审批。鼓励预算单位以公开竞争方式优先选择信用 水平较高、执业能力较强的社会代理机构,对应由集中采购机构 代理的项目,不得违规委托社会代理机构组织实施。 (三)优先采购本国产品。政府采购应当优先采购本国货物、 工程和服务,确因采购项目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 的商业条件获取的、为在中国境外使用而进行采购的以及其他法 — 8 — 律和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可以选择采购进口产品。采购进口产 品申请获得设区市以上财政部门核准后,可在采购文件中标注 “允许采购进口产品,但不能排斥国内同类产品参与竞争”。未 报进口产品采购申请或者采购申请未经核准的,一律不得采购进 口产品。 (四)规范订立委托代理协议。委托代理机构开展采购活动 的,应当在备案政府采购计划后 5 个工作日内签订委托代理协议, 明确代理采购的范围、权限和期限等具体事项,并约定双方权利 和义务。委托代理协议应当明确以下内容:采购项目的基本情况; 采购范围和方式;预算单位和代理机构在采购需求的制定,公告 的发布,采购文件的编制、印刷、发售和澄清,接收投标、响应 文件,组织开标和评审以及中标(成交)供应商的确定,项目采 购完成的期限,签订合同,履约验收,以及答复供应商的疑问、 质疑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纠纷解决途径等。预算单 位和代理机构应当按照委托代理协议行使各自职权、履行各自义 务,《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明确由预算单位承担的法律责 任,预算单位不得将相关事项委托给代理机构而转移责任,代理 机构也不得超越代理权限组织采购活动。 (五)公正参与政府采购评审活动。预算单位应当派出人员 作为采购人代表参与政府采购评审活动,具体人员由预算单位按 照要求确定。除采购人代表外,预算单位可派员进入评审现场实 施监督,但不得超过 2 人,不能参与评审打分。预算单位采购人 — 9 — 代表及监督人员参加评审活动,必须出具单位委托书。采购人代 表不得担任评审小组组长,不得向评审专家作倾向性、误导性的 解释或者说明。采购人代表打分与其他评审专家相比具有畸高或 畸低的,应当在签署评审报告时作出书面解释。除国务院财政部 门规定情形外,预算单位和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 审,确需重新组织评审的,应当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预算单 位或者代理机构不得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 改变评审结果。 (六)按序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采购管理部门或者采 购领导小组应当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在评审报告 推荐的中标(成交)供应商中按顺序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 自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应当发出中标 (成交)通知书,并在“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上公告中标(成 交)结果。 (七)及时签订政府采购合同。预算单位应当在中标(成交) 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 采购合同,明确采购内容、采购方式、采购金额、交付方式、担 保形式、支付方式、履约责任和违约风险等内容。预算单位应鼓 励供应商以信用担保方式缴纳履约保证金,逐步取消以预留合同 尾款作为供应商质保金或担保金的形式,质保金和履约保证金不 得重复收取。预算单位应根据合同约定,按照同级财政部门有关 资金支付管理规定,及时办理资金支付等事项。 — 10 — (八)积极畅通政府采购救济渠道。预算单位是答复供应商 询问和质疑的主体责任人,除已委托授权代理机构范围内的询问 或质疑事项应由代理机构答复外,其他均应由预算单位在法定时 限内作出书面答复。对供应商投诉事项以及任何单位和个人的控 告、检举,预算单位应积极配合财政部门做好调查取证和答复处 理等工作。采购管理部门牵头负责涉及本单位政府采购事项的询 问、质疑和投诉答复工作。 (九)认真组织履约验收。采购管理部门或者采购领导小组 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包括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和质量标 准等组织履约验收,验收人员应当与采购人员相分离。预算单位 委托代理机构组织履约验收的,应当在委托代理协议中明确验收 内容、标准及验收责任,并对验收结果进行书面确认。向社会公 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验收时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 见,验收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告。验收结束后,预算单位或者采购 领导小组应当形成验收报告。 (十)妥善保管采购项目档案。采购管理部门负责采购文件 (包括音视频资料)的档案保管工作,采购领导小组决策意见、 会商意见等应一并纳入采购文件进行档案管理。采购文件可以电 子档案方式保存,保存期限应自采购活动结束之日起不少于 15 年。 四、推动政府采购政策功能落实 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如节约 — 11 — 能源、保护环境、帮扶福利企业、扶持监狱企业、促进中小企业 发展等。预算单位作为落实上述政策功能直接、重要的责任主体, 应在采购需求制定、采购文件编制和项目评审中充分体现政府采 购政策功能,如对符合采购政策功能的产品或服务设置一定的技 术标准或质量标准规定;专门面向监狱企业、福利企业或者中小 企业等,在某一项目或者全部项目中预留一定采购份额;按照相 关规定给予中小企业、节能环保产品等价格扣除或评审加分优 惠;在技术、服务等指标同等满足的条件下,应当优先采购列入 节能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产品等。 五、探索行之有效的结果评价反馈机制 建立采购结果评价机制,促进政府采购绩效不断提高。采购 管理部门牵头负责政府采购项目结果评价工作,结合预算绩效评 价,围绕采购质量、采购价格、采购绩效等核心要素,设立科学 合理的采购结果指标体系,对政府采购的目标实现、功能体现、 政策落实、透明程度、节约资金,以及合规性、公正性、时效性 等进行综合评价,形成采购评价结果对采购预算、采购需求及采 购评审的有效反馈,并向代理机构、评审专家和供应商的政府采 购信用体系提供基础信息。 — 12 — 信息公开选项: 主动公开
山东省财政厅办公室 2016 年 12 月 28 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