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2日,县委印发了《关于落实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实施办法》、《关于建立容错纠错机制鼓励干事创业的办法(试行)》和《关于诬告陷害行为查核处理办法(试行)》三个文件。
“明确‘四种形态’判定标准和处理方式,是明晰权力的‘界尺’,确保精准执纪。而容错纠错机制和诬告陷害行为查核处理则是为干事创业者保驾护航,三者形成执纪链条,在正‘歪树’、治‘病树’、拔‘烂树’的同时,确保整片森林的健康成长、郁郁葱葱。”县委书记皮台田道出其中原委。
明确“四种形态”判定标准及处理方式,确保精准执纪
“实施办法对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中每一种形态的适用情形及每种情况如何去处理,都做了明确的规定,解答了以前我们工作中的很多疑惑,知易行简、务实管用。”临池镇纪委书记李夏拿到《关于落实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实施办法》后说。
据了解,目前很多党员干部甚至领导干部对‘四种形态’理解不深刻,仍存在误判误读,概念模糊,对处理方式把握不准等问题,从而影响了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作用的有效发挥。我县研究制定了《关于落实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实施办法》,明确了每种形态的适用情形和处理方式,使全县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在实践运用“四种形态”过程中都有章可循,做到精准执纪。
在落实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上,我县提出了3项要求和4项原则,即纪在法前、纪严于法、纪法分开的要求及实事求是、依规依纪,抓早抓小、动辄则咎,有腐必反、有贪必肃,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实施办法规范了处置标准、方式和流程,对“四种形态”中每一种形态的适用情形、处理方式及每种处理方式的具体操作办法、注意事项等都做了详细规定。共列出适用情形26条,处理方式9条,涵盖了所有适用情况。其中,仅第一种形态就列出适用情形9条,处理方式3条,并重点对提醒或警示谈话、通报(通报批评)、诫勉(诫勉谈话)、召开民主生活会批评帮助进行了详细说明。实施办法犹如一把“界尺”,将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以更加清晰明了的形式展现出来,让党员干部在今后的监督执纪过程中准确把握和处理各种情况,使监督执纪切实取得实效。
既见“树木”,又见“森林”,营造良好政治生态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加强党内监督的有力武器,体现了‘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要求。这就好比是‘树木’和‘森林’,既要关注‘树木’,又要放眼‘森林’,注重对其他树木的日常‘浇灌’,点面结合,实现惩处‘极少数’,教育挽救‘大多数’的政治和法纪效果,在全县营造良好的政治生态环境。”邹平县委常委、纪委书记王东说。
邹平县落实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既要用霹雳手段,又要有菩萨心肠,重“教”轻“惩”,遵循“治病救人”、“救死扶伤”的原则,将宽严相济、严管厚爱贯穿到监督执纪的全过程。紧盯“树木”,对违纪干部并非一棍子打死,而是本着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每种形态中存在的问题准确定位后再“对症下药”。正“歪树”,即对存在对待党组织批评教育认识不到位、态度不端正、屡教不改,党员领导干部履行“一岗双责”不到位,分管领域或单位发生严重违纪违法行为等问题的党员给予党纪轻处分或组织调整;治“病树”,即对党组织严重违犯党纪、党员有严重违纪行为,应当给予重处分等五种情形的给予党纪重处分或组织处理;拔“烂树”,即对严重违纪涉嫌犯罪,纪检监察机关立案审查后移送司法机关、因违法犯罪被司法机关依法判处刑罚后移送纪律检查机关作出开除党纪、公职处分的党员由纪律检查机关立案审查后开除党籍并移送司法机关。
邹平县在正“歪树”、治“病树”、拔“烂树”的同时,更加注重保护“森林”,加强对大多数“树木”的日常浇灌,注重抓早抓小,防微杜渐,防止形态升级,坚持标本兼治。通过谈话函询、初步核实、提醒或警示谈话、通报(通报批评)、诫勉(诫勉谈话)等方式,将谈心、谈话、函询等基础性工作充分地开展起来,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日常教育,让“红红脸、出出汗”真正成为常态,发现小问题及时批评诫勉、督促纠正,防止问题由小变大,以此保护整片“森林”。
容错纠错机制与诬陷行为查核处理,为干事者保驾护航
为深入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激发党员干部敢作敢为、锐意进取的决心,做到惩治与保护并行,邹平县同时印发了《关于建立容错纠错机制鼓励干事创业的办法(试行)》和《关于诬告陷害行为查核处理办法(试行)》,这两项制度既瞄准“树木”,又保护了“森林”,为更好的实践“四种形态”营造了良好政治生态环境。
容错纠错机制共20条,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精神、遵循坚持挺纪在前、准确甄别,严明纪律等四项原则,对单位或个人在改革创新、推动发展、干事创业、维护稳定等过程中未能实现预期目标或出现偏差失误,但不违反法律规定和政策规定,勤勉尽责、未谋取私利的,不作负面评价,及时纠错改正,免除相关责任或从轻减轻处理。容错纠错机制办法,对容错认定程序、认定后的处理方式、纠错程序、对反映问题失实或受到诬告的单位或个人采取的措施等方面内容进行了详细规定。容错纠错机制最大限度的保护了干部,为干事创业者吃下了“定心丸”,鼓励党员干部放手拼搏,营造了干事创业、敢于担当、合理容错的良好环境。
《关于诬告陷害行为查核处理办法(试行)》共10条,该办法适用于全县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的公职人员、其他从事公务的工作人员及全体党员。明确了诬告陷害行为的三种形式、从重处理的五种情节、对诬告陷害行为的处置等内容。通过查处诬告陷害行为,打消干事者顾虑,为担当者担当,调动和保护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激励干部始终保持奋发有为的精神状态,为全县各级党组织、党员干部积极深入践行“四种形态”提供了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