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区:高新区关于正式启动城镇企业社会保险费征缴及调整保险费率工作的公告

2017-04-14   阅读:(240次)

根据《滨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关于做好2017年度城镇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审核及调整保险费率的通知》(滨高新劳社发〔2017〕11号)文件要求,城镇企业职工自1月1日起调整生育、失业保险费率,4月10日起正式启动社会保险费征缴。现就有关注意事项公告如下。

一、2017年度缴费基数
根据市人社局、财政局《关于公布2017年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标准的通知》规定,2017年我区各类企业及其职工社会保险月最低缴费基数为2940元,月最高缴费基数为14700元。企业职工应以2016年月平均工资收入作为2017年度缴费基数,其中月工资收入低于2940元的,按2940元计算,高于14700元的,按14700元计算。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可根据自身经济承受能力,在2940元至4900元之间自主确定月缴费基数”
二、生育、失业保险费率调整
根据市人社局《关于调整生育保险费率的通知》文件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将生育保险缴费费率恢复至0.9%。
根据市人社局《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件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由1.5%降至1%,其中单位费率由1%降至0.7%,个人费率由0.5%降至0.3%,降低费率期限执行至2018年4月30日。
请各单位对生育、失业保险缴费费率和缴费申报表调整后再完成缴费。
三、注意事项
基数审核时限:4月10日至24日企业参加社会保险基数审核,基数审核时,其员工的缴费工资基数为上年度职工本人月均工资收入(工资总额),包括基本工资(计时、计件工资),加班加点工资,各种奖金、补助、补贴、津贴等。
缴费时限:企业须在4月25日前把1-4月的保险费交齐。根据《社会保险法》、《滨州市社会保险费一票征缴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参保单位应依法按月足额申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对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社会保险征缴机构应责令限期缴纳或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社保缴费系统对缴费标准、滞纳金进行了统一设置。缴费系统于每月25日开始封存结算,请各缴费单位于24日前足额缴纳社保费用,逾期不缴即产生滞纳金。
为方便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我们采取按年度缴费的办法,按照新的缴费基数,2017年度以个体人员身份缴纳职工养老保险和职工医疗保险的,最低缴费标准分别为:7056元和3295.2元,共计10351.2元。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可于每月的25前就近到高新区范围内的任何一台自助柜员机缴费。
请广大参保城镇企业职工及灵活就业人员按时足额交纳社会保险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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