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改委日前下发通知,属于企业经营自主权的事项,一律不再作为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的前置条件。这些事项包括银行贷款承诺、融资意向书、资金信用证明、股东出资承诺、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意见等18项内容。企业在项目申报过程中,有权拒绝将这些事项作为项目核准前置条件的要求。企业投资项目,除关系国家安全和生态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外,一律由企业依法依规自主决策。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政府仅从维护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优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现垄断等“外部性”方面进行核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