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七条措施”明确提出支持小微企业直接融资。鼓励和支持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和海峡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和融资,对挂牌交易的小微企业,将获得不超过30万元的补助;在各设区市(包括平潭)设立市级“小微企业发债增信资金池”,共同为小微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证券交易所市场和海峡股权交易中心等发债融资提供增信支持;鼓励国有企业和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发行“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募集资金通过银行委托贷款方式,支持小微企业发展。
在税收政策方面为小微企业“减负”。该通知提出,自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视纳税期限,对月度(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9万元,含)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10万元以内(含10万元)的小微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所得税。对小微企业从事国家鼓励类项目,进口自用且国内不能生产的先进设备,按照有关规定免征进口关税。
同时,政府强化对小微企业融资方面的服务。支持组建政府主导的融资性担保机构;设立省级代偿补偿资金,从省级财政每年安排的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连续四年每年安排5000万元,与国家补助资金共同组成5亿元规模的省级代偿补偿资金,对省级再担保机构开展的比例分担再担保业务进行代偿补偿;研究建立政府、银行、保险三方合作机制,开展小微企业贷款保证保险试点。
加强用工保障,鼓励大学毕业生生到小微企业工作。2015年年底前,对小微企业新招用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高校毕业生到小微企业就业的,其档案可由当地市、县一级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免费保管。
发展公共服务,鼓励各类服务机构、服务平台、创新平台入驻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对经省经信委、省财政厅联合确认的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
支持基地建设,加大省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对小微企业创业基地的支持力度,省级财政对经省经信委、省财政厅联合确认的省级小微企业创业基地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经认定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省级财政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