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统计局印发“三次产业划分规定”

2014-12-30   阅读:(256次)
     国家统计局以国统字[2003]14号文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新疆建设兵团统计局,以及国务院各部门印发了“三次产业划分规定”:
    一、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制定本规定。
    二、三次产业划分范围如下:
    第一产业是指农、林、牧、渔。
    第二产业是指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
    第三产业是指除第一、第二产业以外的其他行业。第三产业包括: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产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察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国际组织。
    三、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1985年制定的关于三次产业的划分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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