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市制定印发了第一部水利政府规章《滨州市水利风景区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号),并将于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十二条、第八十二条和《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确定14个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时间的决定》,我市自2015年12月1日起,可以开始制定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地方性法规和市政府规章。地方立法权的获得,对于大力推进依法治市、保障和促进我市社会经济发展、规范社会管理秩序,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
2016年5月,《滨州市水利风景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被列入《滨州市人民政府2016年立法工作计划》,为确保地方政府立法权的正确行使,市水利局成立了规章起草小组,进行了专题调研,对我市水利风景区管理工作的现状、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全面梳理。在深入调研、广泛听取意见后,完成了《办法》初稿,通过“中国滨州”网站和部门网站向社会公众广泛征求意见。11月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财政、发展改革、环保、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城管执法等相关部门征求意见,经反复研究论证、修改完善后,形成《办法》(送审稿),上报市政府法制办。12月23日,市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通过了该《办法》。
《办法》主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山东省湖泊条例》等法律法规,参考外地立法经验,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办法》的主要内容包括:水利风景区的规划建设管理保护、明确主管部门管辖权,规定了水利风景区的条件、管护范围划定和名录管理制度、管理单位及其职责、违反水利风景区管理规定的类型和法律责任。
《办法》的出台将我市水利风景区管理工作纳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对于解决当前水利风景区存在的突出问题,规范我市水利风景区的规划和建设、管理和保护,促进水生态文明城市建设具有非常重大的意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