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窦厅长介绍,政府债务规模增长过快、违规使用债务资金等问题,新闻媒体进行了一些报道,应该说,切中债务管理的要害,也暴露了债务管理的薄弱环节。如果不能有力地遏制,可能成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隐患。《意见》坚持问题导向,有的放矢,主要提出了四项硬的举措,可以说,亮点颇多,措施有力,针对性强。
在政府债务管理中,规模控制是核心内容。从国际经验看,各国主要采取上级控制和市场约束两种手段。在我国现阶段,市场对政府约束偏软,难以实现主要依靠市场力量约束政府举债。因此,对政府债务规模实行限额管理,勒紧债务风险的“缰绳”,是十分必要的。《意见》规定,政府债务规模实行限额管理,政府举债不得突破批准的限额。其次限定债务资金用途。债务资金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和适当归还存量债务,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建立对违规使用债务资金的惩罚机制。
此外,政府债务多数未纳入预算管理,脱离人大、社会监督,是政府债务管理的深层次、体制性问题。按照新《预算法》和国务院《意见》,此次《意见》规定,将政府一般债务、专项债务分类纳入一般公共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同时,各部门、各单位要将地方政府性债务收支纳入本部门、单位预算管理。全面纳入预算管理是一项治本之策,大大推进政府债务管理法治化、规范化、公开化进程,也为真正实现“借、用、还”一体化提供了制度保障。并且为坚决纠正不正确的政绩导向,《意见》提出要把政府性债务作为一个硬指标纳入科学发展综合考核范围,明确责任落实,对脱离实际过度举债、违法违规举债或担保、违规使用债务资金、恶意逃废债务等行为,要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