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地税系统小微企业税收减免187万元

2014-08-19   阅读:(164次)
 近日,记者从市地税局了解到,上半年全市地税系统共完成对208家年所得税额30万元以下的小微企业的税收减免187.25万元。其中,完成对年所得税额10万元以下的156户小微企业税收减免161.1万元。

据悉,为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发挥小型微利企业促进就业、改善民生、维护社会稳定的积极作用,在前几年对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基础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通知》中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将享受减半征收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小微企业范围由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扩大到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公告》规定,缴税采用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均可按照规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好上级政策,市地税局专门编写了《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解读及申报表的填写》,并通过视频的方式对全市地税系统税政人员、基层税务干部和部分企业财务人员进行了专题培训。同时,市地税局还借助电话、飞信、QQ群、微信群等方式,对新的税收优惠政策加大宣传力度,把国家对小微企业的优惠政策传达到每一个企业。

滨州市渤海塑料有限责任公司是市区一家主营塑料制品、防腐保温材料的小微企业。说起新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财务负责人李义武笑得合不拢嘴。“去年我们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是53421.61元,享受国家不足6万元税收减半的优惠政策,缴纳企业所得税5342.16元,享受税收优惠8013.24元。随着企业的做大做强,我们今年的应纳税所得额超过了6万元,2014年预计实现应纳税所得额9万元,可是国家紧接把税收减半的门槛由6万元提高至10万元,这样我们就能继续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为我们企业节省了1万多元,真是雪中送炭啊!”

市地税局企业所得税科负责人告诉记者,普通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小微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0%,新政策出台后,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微企业在享受20%税率的基础上减半征收。享受此项优惠政策的小微企业由2013年的14户升至今年上半年的156户,地税系统对减半征收的小微企业所得税税收减免也从2013年的12.8万元上升至161.1万元,其中享受减半征收的企业占小微企业总数的75%,可以说此次优惠政策为我市小微企业的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

《公告》中还明确了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微企业在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时,可以按照规定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无需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但在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同时将企业从业人员、资产总额情况报税务机关备案。本年度新办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凡累计实际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享受优惠政策;超过10万元的,应停止享受其中的减半政策。小型微利企业符合享受优惠政策条件,但预缴时未享受的,在年度汇算清缴时统一计算享受。(来源:滨州传媒网-滨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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