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T服务行业相关政策

2014-12-12   阅读:(327次)
 一、国家十二五产业政策

 

面向十二五,中国IT服务标准制定工作稳步推进,包括系统集成、运行维护、服务管理、服务外包等领域的标准陆续获批,国内外IT厂商无论是IBM、微软、SAPOracle,还是国内的用友、浪潮、东软,联想、神码、华胜天成等,对服务标准的关注已经上升到一个前所未有的高度。

外包市场回暖趋势显现,政府推动助力产业成长

细分市场方面,外包服务体现出最快的增长势头,占IT服务总体市场的比重在2010年接近13%,外包服务行业化、专业化、差异化、集群化、规范化的趋势明显。

市场的增长得益于全球外部市场的回暖,日韩、欧美的外包市场迎来了新一轮需求;外包的内容也由过去的简单软件编码、测试、低端的业务流程外包等,正在向产业价值链的上游如研发设计、知识管理外包、高端BPO等领域延伸。

二、其他相关政策

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将新一代信息技术确立为七大战略性新兴产业之一。并强调了必须提升软件服务、网络增值服务等信息服务能力,加快重要基础设施智能化改造。

新兴产业发展政策必将推动IT产业结构升级,加速服务产品的高端化拓展,带动IT服务产业进入一个快速发展的新阶段。

支持与维护方面,服务商与客户的合作关系将进一步加深,在技术管理、服务管理和流程管理三个层面不断提升能力,提高对客户的黏性和附加值;咨询服务方面,客户对服务商战略咨询、流程重组和方案设计能力,以及提供商行业化和专业化的要求日渐突出。外包市场方面,业务流程外包向更具高附加值的财会管理外包、商业智能分析方向拓展,ITO则向全解决方案提供商角色迈进。

云服务的核心技术角逐将在虚拟化、分布式资源管理、海量数据处理等方面展开

随着云计算概念的普及,国内业界对于云计算逐渐形成了一个共识:如果忽视以云计算为代表的信息,中国IT业将会错失第三次浪潮良机。云计算服务的实现,既需要依托硬件基础设施作为基础,更离不开借助成熟的虚拟化技术整合IT资源,推进云计算落地。

虚拟化、海量分布式存储、分布式资源管理、海量数据管理、并行编程模式等技术是云计算的核心关键技术。未来,核心技术的角逐将在此类技术上展开,掌握核心关键技术的服务商才能更好的推动云服务的落地,从而获得市场用户的认可。

移动互联网将整合网络和终端创新IT服务

中国具有庞大规模的手机市场,这将成为3G时代有效推动移动互联网发展的坚实基础,必将激励移动互联网市场创新能力的不断提高,引发新一轮创新潮流。移动互联网和IT服务的携手,使中国IT服务市场的进一步扩张如虎添翼。

在云计算时代的大环境下,IT服务将越来越受到用户的重视,逐渐成为IT业运营的基础和竞争力之一。广大中小企业将通过基于移动互联网的更加易用、经济、自助的方式提高运营效率。大型用户将不再满足于一般性的IT服务,更需要通过一体化的咨询和解决方案来来支持企业的发展目标和创新计划,增强核心竞争力。因此,对于IT服务提供商而言,只有提供更多创新性的IT服务,结合当前移动终端如平板电脑、智能手机的普及趋势,提供丰富的企业级应用,才能更好地响应市场的需求和期待。

三、出口关税政策

软件出口管理和统计办法

第一条 为落实国家对软件出口的各项鼓励政策,加强对软件出口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从事对外经贸经营活动的法人和其他组织,采取通关或网上传输方式向境外出口软件产品、转让软件技术和提供相关服务,包括:

(一)软件技术的转让或许可; 

(二)向用户提供的计算机软件、信息系统或设备中嵌入的软件或在提供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应用服务等技术服务时提供的计算机软件; 

(三)信息数据有关的服务交易。包括:数据开发、储存和联网的时间序列、数据处理,制表及按时间(即小时)计算的数据处理服务、代人连续管理有关设备、硬件咨询、软件安装,按客户要求设计、开发和编制程序系统、维修计算机和边缘设备,以及其他软件加工服务; 

(四)随设备出口等其它形式的软件出口。 

第三条 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软件企业,凡注册资金达到100万元人民币的,均可享有自营出口经营资格,应按属地原则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厅(委、局)进行登记。 

软件企业的认定按照信息产业部、教育部、科学技术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信部联产[2000]968号)执行。 

第四条 为加强政府部门之间的业务协调,实现对软件出口的有效管理,外经贸部、科技部、信息产业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和外汇指定银行联合设立软件出口合同登记管理中心 

第五条 软件出口合同正式生效后,软件出口企业应在软件出口合同登记管理中心对软件出口合同进行在线登记。并按属地原则,持生效的软件出口合同正本到当地外经贸厅(委、局)领取《软件出口合同登记证书》。 

软件出口企业在软件出口合同中应明确软件出口方式:海关通关方式网上传输方式 

第六条 各地方外经贸厅(委、局)负责本地区的软件出口管理工作。根据软件出口企业提交的软件出口合同正本核查其软件出口合同在线登记的真实性,核实无误后为企业核发《软件出口合同登记证书》。 

中央管理的企业,外经贸部按属地原则委托各地外经贸厅(委、局)核查其软件出口合同在线登记的真实性,并核发《软件出口合同登记证书》。 

第七条 “海关通关方式软件出口的管理: 

(一)对有物质介质并采取通关方式出口的软件出口企业到海关办理软件出口报关手续时,应出示《软件出口合同登记证书》、生效的《软件出口合同》(正本)和外汇管理局发放的《出口收汇核销单》。海关依据海关法律、法规、规章等办理相应的通关手续。 

(二)软件出口企业出口收汇后,外汇指定银行按照《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要求为企业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 

(三)软件出口企业凭《软件出口合同登记证书》、《软件出口合同》(正本)、《出口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发票等单证到外汇管理局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外汇管理局在软件出口合同登记管理中心核查无误后,予以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并出具《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专用联》。

(四)软件出口企业凭《软件出口合同登记证书》、《软件出口合同》(正本)、《出口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专用联》和增值税发票、税票等单证到税务局办理出口退税手续。税务局在软件出口合同登记管理中心核查无误后,予以办理出口退税手续。 

第八条 “网上传输方式软件出口的管理: 

(一)通过网上传输的软件出口,软件出口企业收汇后持《软件出口合同登记证书》和生效的《软件出口合同》(正本)直接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收汇手续。 

(二)银行在软件出口合同登记管理中心对《软件出口合同》登记的有效性、软件出口方式等核查无误后,予以办理结汇或入帐手续,并出具《软件出口已收汇证明》。 

第九条 属于国家限制出口技术清单、国家秘密技术清单中的软件技术和产品的出口,应按照《限制出口技术管理办法》和《国家秘密技术出口审查规定》执行。 

第十条 软件出口统计包括:软件企业办理自营出口经营权统计、软件出口合同统计、海关通关方式的软件出口统计、网上传输方式的软件出口统计、软件出口收汇统计。 

外经贸部、信息产业部、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各自业务范围的统计工作,并将统计数据汇总到外经贸部(科技司)。外经贸部会同国家统计局对以上统计进行综合汇总和分析,并定期对外公布。 

第十一条 凡在软件出口合同登记管理中心登记并领取《软件出口合同证书》的企业,享受国家的软件出口政策。 

第十二条 凡伪造软件出口合同、虚报造假和违反有关规定的软件出口企业,一经查实,将受到警告、暂停直至撤消其自营出口经营资格的处罚。触犯法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与《软件出口有关问题的通知》([2000]外经贸技发第680号)同时执行。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条款,按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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