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平县:划分畜禽养殖区域我县加快建设生态畜牧业产业体系

2016-11-04   阅读:(200次)

为优化畜禽养殖布局,防治畜禽养殖污染,近日,我县出台《邹平县畜禽养殖区域划分方案》,确定到2020年达到畜禽养殖“三区”(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功能定位要求,规模养殖场畜禽粪便和污水处理利用率分别达到90%和60%以上,基本形成种养相对平衡、农牧共生互动、生态良好循环的生态畜牧业产业体系。

按照方案,我县将畜禽养殖区域划分为禁养区、限养区、可养区三大类。禁养区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在指定范围内禁止畜禽养殖的区域。限养区在一定区域内严格控制畜禽养殖场(小区)的数量和规模,不得新建小型畜禽养殖场(小区)的区域。适养区是指禁养区、限养区之外,适合畜禽养殖的区域。县政府对以上三个区域的划分实行动态管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将适时对三个区域作出调整。各镇街根据全县畜禽养殖“三区”划分,细化各区域具体界限,并予以公布。

县境内禁养区范围包括生活饮用水源地一级、二级保护区及外围500米范围内区域、干流及沿岸两侧500米范围内区域、自然(湿地)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等。主要有黛溪水厂等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南水北调东线干线工程及其配套工程沿线,鹤伴山、樱花山等自然保护区以及县城中心区域,区内严禁新建、改建、扩建各类畜禽养殖场,现有养殖场要依法限期关闭或者搬迁;限养区包括黛溪河流域等水源地二级保护区,河道、水库、南水北调禁养区等周边外延100米范围内区域,风景旅游景区及周边外延500米区域,县城规划区域以及主要交通干线两侧外延500米范围内区域,区内严禁新建各类小型畜禽养殖场并严格控制数量和规模。

在适养区内从事畜禽养殖的,必须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方针,畜禽养殖场(区)应配套建设污染治理设施,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要求。养殖场址的选择,应要求区域内未被污染、无疫病,尽量利用荒山、荒滩、荒地等未利用地和低效闲置地而远离村庄、居民区、公共场所、交通干线,同时对与畜禽屠宰及交易场所、垃圾及污水处理场所、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之间的距离也有明确的规定。区内,现有畜禽养殖场要落实污染防治措施,建设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规定标准。对不达标的,应逐步关闭退出。新建、改建和扩建畜禽养殖场,应当符合方案要求,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养殖用地备案、养殖场备案等相关手续,并具备生产设施、场地、技术人员、防疫、无害化处理等条件,场(区)建设布局符合有关标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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