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报告:剖析“中技系”案件 逆向激励严重

2014-10-25   阅读:(223次)
 针对在业内引发热议的“中技系”金融风险案例,监管层近日编写了长达10页的报告,分析该案例以及相关启示。报告指出,对涉案人处罚过轻,充分暴露中国证券市场证券违规操作的预期“收益”和成本之间严重失衡问题,已经形成“逆向激励效应”,不仅损害了市场公信力,更侵蚀了市场发展的内在根基。

  中技系案件的爆发始于两款未能如期兑付的理财产品。2014年3月,前民生银行上海分行产品服务中心负责人刘永盛在2012年9月至11月以个人名义出售的“上海恒盛一号(A/B/C款)尚海湾二期项目”和“上海市闵行区动迁安置房项目二期D款”两款2013年11月下旬到期的理财产品,由于未能到期兑付,投资人多方投诉和举报,相关部门进行调查,结果显示所募13亿元资金以参与上市公司定增为名,通过中技系关联方控制的上海优道投资管理公司所管理的乾灏投资流向*ST国创和*ST成城的账户,再倒账至由成清波控制的中技实业。

  报告将中技系定义为“以成清波个人为中心、通过旗下企业错综复杂的股权设计以及自然人代持关系建立起的庞大而隐秘的资本集团”。

  中技系资本集团以深中技为实际控制人,以旗下关联的四家上市公司ST成城(600247.SH)、*ST国恒(000594.SZ)、恒立实业(000622.SZ)、*ST国创(600145.SH)与深中技的其他子公司、孙公司产生业务往来,形成复杂的资本链。

  报告称,中技系主要通过股份代持等方式控制上市公司。股权结构都设计复杂,通过层层持股掩人耳目,关联公司向上追查只能查到个别自然人股东。孙公司很少相互持股与渗透,通常是与上市公司一一对应的关系。此外,股权变动极为频繁。

  “通过股份代持和层层自然人持股设计,形成复杂股权结构网络,无论是抛售股票,还是注入资产、定增、挪用资金,似乎均与中技系无关,成清波本人也得以摆脱干系。实际上,这些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均为成清波。”报告如是说。

  报告将中技系的资本运作模式总结为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法人股玩家模式(2006年以前)。深中技同当时大多数法人股玩家一样在市场低迷期买入,低吸高抛进行资本运作,如控股成城股份解禁后在二级市场抛售股权获得2.5亿元资金。

  二是坐庄套现模式(2006年以后),也就是买壳获得上市公司控制权后大讲资本故事,并向上市公司高溢价增发注入盈利低下的资产。

  其中一种形式是,通过将垃圾资产高溢价增发“以次充好”套现。例如,例如,深中技向通过深圳国恒实际控制的*ST国恒以4.11亿元的高溢价转让罗定铁路59%的股权,而据公开数据,罗定铁路2006年经营收入530万元,亏损高达2230万元。  

  另一种形式是,利用资本市场喜欢炒重组概念的特点,通过注资重组拉高上市公司股价后或抛售股票套现获利,或将拉高价格的股票进行质押融资。

  案件爆发

  目前,涉事各方均已收到不同处罚。其中,通过伪造的上海闵行区动迁安置房募集近亿元的刘永盛已被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为由立案调查;国创能源董事长周剑云引咎辞职;2014年3月4日,成城股份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被证监会立案调查;2014年5月26日,上海证交所对成清波做出“予以公开谴责并五年内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处罚。2014年6月15日,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正式批捕成清波。

  “随着成清波的被捕,中技系企业资金链可能断裂,金融风险逐步显现。”报告表示,由于热衷与资本运作,中技系控制的上市公司业绩普遍较差,而且为配合资本运作,注入的一些劣质资产更进一步影响了公司业绩,使得资本运作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其中,*ST成城业绩低迷,2013年亏损4900万元左右;*ST国恒法律纠纷不断,2012年4月14日起共公告19起法律纠纷,对公司2013年利润影响为2427万元;*ST国创持续亏损,2008和2009年亏损分别为2.64亿元、1.35亿元,2010年盈利5934万元后,2011年再次亏损2492亿元。

  中国证券违规处罚太轻

  监管层报告认为,对成清波的处罚过轻,中技系如此严重的违规操作,所获处罚仅为“予以公开谴责并五年内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这充分暴露中国证券市场证券违规操作的预期收益和成本之间严重失衡问题,已经形成‘逆向激励效应’,不仅损害了市场公信力,更侵蚀了市场发展的内在根基。”报告道。

  报告提到,2014年5月,南纺股份因五年间虚构的3.44亿元利润、财务造假被证监会作出警告并处以50万元、责任人10-20万元的行政处罚。同样是财务欺诈,美国能源巨头安然公司因虚增利润5.85亿美元的丑闻败露而迅速破产,相关高管分别获刑5-10年。

  此外,报告认为对相关中介机构的处罚过低。纵观此前我国资本市场一系列上市公司造假案例,对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处罚均较轻。

  报告罗列了绿大地造假案和胜景山河事件,其中绿大地造假案保荐代表仅被通报批评;胜景山河事件保荐人被撤销资格,但对保荐机构平安证券只是出具了警示函。

  “在香港,香港证监会对洪良国际造假上市案的查处中,保荐机构兆丰资本因未尽责被撤销保荐牌照,并被罚款4200万港币。”

  相关制度滞后

  报告认为,中国相关制度的滞后削弱了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例如,对上市公司不按规定和虚假披露信息行为,依据《证券法》第193条对责任人仅给予最高60万元的罚款。对于欺诈发行最,中国刑法规定的最高刑期5年,罚金是募集资金的1%-5%。

  相较之下,美国《萨班斯法案》规定,上市公司的主要高管必须对公司财报的真实性负责,一旦财报被证实存在违规不实之处,将按证券欺诈被判处最高25年徒刑;对犯有证券欺诈罪的个人和公司的罚金最高可达500万美元和2500万美元;对违法的注册会计师可判处10年以下监禁或罚款。

  报告还指出,目前监管部门的主要资源、精力放在事前准入、审批方面,事中、事后监管资源严重不足,对资本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亟待加强。据统计,近几年证券交易所上报的涉嫌内部交易的线索400多起,实际立案的只有100多起,最后查处的仅十几起。

  投资者亟待保护

  报告指出,中技系案件最终的受害者是中小投资者。这主要是由于投资者补偿制度缺失和维权难决定的。

  在香港等成熟市场,由于财务造假造成的投资者损失是可以返还的。例如洪良国际财务造假案,香港证监会依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213条,要求法院发布强制令,冻结洪良国际9.974亿港币,将其IPO所募资金返还投资人。然而,中技系相关投资者却无法获得补偿。

  报告还提到,在海外资本市场,由投资者发起的巨额民事赔偿诉讼已成为抑制上市公司造假的重要手段。而在中国,受损股民必须依据有关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或法院刑事裁判文书,才能对虚假陈述行为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事实上,由于造假行为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间间隔太长,很多股民早已立场或放弃维权;加上取证难、程序繁琐、成本高昂,抑制了投资者维权积极性。”报告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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