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博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滨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要求,上调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后博兴县失业保险金标准由850元/月·人提高至900元/月·人,月增50元,这是自2007年以来,我县第10次提高失业保险金标准。
此次,新标准自2016年7月1日起执行。8月30日前会将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发放到位,并做好对7月份按照原标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的差额补发工作。
这次调整,是在结合我县最低工资标准和失业保险基金承受能力的条件下做出的,目的是为了缓解当前物价上涨对失业人员基本生活的影响,有力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
(博兴县劳动就业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