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企或可进行境外股权质押融资

2014-10-25   阅读:(232次)
        中央政府新近出台的文件提出,未来民营企业将可以境外股权、资产等为抵(质)押进行项目融资,支持重点企业在境外发行人民币和外币债券,推动有条件的企业和机构成立涉外股权投资基金。

  国家发改委、外交部、工信部等13部门近日印发《关于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积极开展境外投资的实施意见》(下称意见),提出对民营企业境外投资要完善政策支持,简化和规范管理,做好服务保障。

  在完善政策支持方面,意见称,将从财税、金融保险、海关通关制度改革等三方面入手。其中包括,鼓励国内银行为民企境外投资提供流动资金贷款、银团贷款、出口信贷、并购贷款等多种方式信贷支持。

  在简化和规范对民企境外投资的管理方面,意见强调,继续扩大人民币在企业境外投资中的使用,改进和完善外汇管理政策。

  此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已发布文件,简化境外直接投资资金汇回管理、简化境外放款外汇管理、适当放宽个人对外担保管理,此次的意见包含了相关内容。如意见提出,取消境外放款购付汇核准,企业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后直接在银行办理资金购付汇。实行境外直接投资中债权投资与股权投资分类登记。

  在海关通关制度方面,意见提出,推进区域通关一体化建设,研究扩大“属地申报,口岸验放”通关模式适用范围。调整海关相关作业制度和作业流程,推动监管证件联网核查。

  而在简化和改善境外投资管理方面,意见只提出,“结合民营企业境外投资发展新情况、新形势,简化审核程序,进一步推进境外投资便利化”,并未作具体阐述。

  国家发改委等13部门认为,当前中国正处于民企境外投资加快发展的重要阶段,意见有利于贯彻落实2010年出台的民间投资“36条”。

  自今年4月以来,中央部门密集出台鼓励民间投资“新36条”的相关实施细则,至今已有20多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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