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滨州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2019-06-01   阅读:(111次)
 全面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 切实维护农民权益

  一、《滨州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修订出台的意义

  农村宅基地问题事关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是农村基层工作的热点、难点问题之一。搞好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能够有效地节约和保护土地,能够减少因宅基地问题发生的纠纷,有利于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有利于维护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到目前为止,我国尚未出台有关宅基地管理的专门法律法规,有关宅基地管理的规定散见于不同的法律规范之中,不便于具体操作。现在,修订出台《办法》,将我市农村宅基地管理的工作纳入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是十分必要的。

  二、在修定《办法》过程中,结合当前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新政策新形势,主要对哪些内容进行了修订?

  目前,《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有序推进村庄规划编制促进乡村振兴的指导意见》(鲁国土资字【2018】223号)、《山东省国土资源厅 山东省农业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方案>的通知》(鲁国土资发〔2016〕2号)等一些法规和政策文件相继出台,不动产的登记程序发生变化,基本农田的保护有了新的要求,因此亟需对《滨州市农村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有关条款进行修订完善,以期更好地依法促进和开展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办法》主要针对宅基地的规划、宅基地使用权的登记、收回及转让的办理机构、办理时限、办理程序等进行了修改完善,使宅基地管理工作更加规范、便于开展。

  三、《办法》实施之后,如何贯彻好《办法》,保障各项措施要求落到实处?

  下一步,各级各有关部门将按照市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提出的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办法》,重点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一是加强学习宣传。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系统组织对《办法》的学习,同时,借助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发布信息,扩大受众宣传面,广泛开展对《办法》和相关法规规章、政策文件的宣传教育,做好农村宅基地管理政策解读。特别要加强对农村干部、群众的法治宣传,摒除传统落后意识,强化土地公有观念,使广大村民真正理解农村宅基地管理政策,提高他们守法、用法的自觉性,保持农村社会稳定,逐步提高农村宅基地的利用效率。二是积极履行职责。各级各部门特别是县(市、区)、乡(镇)政府一定要加强对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领导。村级领导班子要增强工作责任心,及时发现和化解矛盾,协调处理好干群关系。要加强乡镇土地和村镇建设管理队伍建设,搞好部门协调,切实形成合力,共同做好耕地保护与村庄建设工作。县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搞好宅基地的审批管理,对于急需建房的农户,只要基本报件齐全、用地合法,就要及时办理用地手续,切实搞好用地服务。要加大执法力度,搞好宅基地的日常监督监察工作,建立巡回检查制度,做到预防为主,防处结合,加大对农宅违法用地等问题的预防措施。三是强化督导落实。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对农村宅基地管理的组织领导、综合协调和督导检查工作,使农村宅基地管理责任逐条逐款落实到相关部门。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对工作人员在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严格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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