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出台《山东省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治理规定》

2015-12-24   阅读:(265次)

山东省出台《山东省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治理规定》 为加强全省危险化学品企业的安全治理,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企业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政府属地责任,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 全,近日,山东省出台《山东省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治理规定》。 《山东省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治理规定》共分总则、企业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责任、综合治理措施、法律责任和附则六章42条。 规定进一步明确企业主体责任。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分管安全、生产、技术的负责人,应当具有化工专业知识或者相应学历,其中至少有1人具有国民教育化学化工类 别专科以上学历,并有3年以上化工行业从业经历。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国民教育化学化工或者安全工程、安全管理等相关专业中等职业教育以上学历或 者化学化工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备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并有从事化工生产相关工作2年以上经历。新建企业应当在化工园区(集中 区)内建设,现有企业不在化工园区或集中区内的应当搬迁入园。 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部门监督管理责任。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联席会议,研究、协调、 解决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治理工作的重大问题。安监、公安、质监、环保、交通运输、工商、海事、邮政等依法对危险化学品安全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 职责范围内对危险化学品企业实施安全治理。 规定提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的综合治理措施。提高危险化学品项目准入门槛,原则上不再核准(备案)固定资产投资额低于1亿元的新建、扩建危险化学品 项目(不含土地费用)。新建、扩建危险化学品项目的核准(备案)一律由设区的市以上投资管理部门负责;新建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一律由省安监局负 责核发,不再委托办理。严格限制新建剧毒化学品项目,原则上不再批准新的光气及光气化产品生产装置和涉及硝基物的项目。 规定还明确了政府部门及企业法律责任,对违反相关规定的违法行为将依法进行严厉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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