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院审理认定,被告人郭学飞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情节严重;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公款罪、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学飞犯数罪,对其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数罪并罚。法院对沾化区检察院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全部认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沾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原主任科员郭学飞一审被判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


法院审理认定,被告人郭学飞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情节严重;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公款罪、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学飞犯数罪,对其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数罪并罚。法院对沾化区检察院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全部认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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