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棣县根据养老服务机构接收的本县户籍老年人入住数量连续三年给予养老服务机构运营补助,在省、市补助的基础上,县财政再分别给予自理类每人每年100元、半自理类每人每年200元和不能自理类每人每年300元的补助。对新、改扩建的符合《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标准》的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经验收达标后,在省、市补助的基础上,县择优以奖代补。对孤寡老年人、半自理和不能自理的贫困老年人实行政府购买服务,每月为每户提供政府购买服务一般不少于30小时,县财政按每人每小时5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在社区内老年人家中设立的“邻里养老互助点”,每处每年补助不低于1000元。同时,全面落实各类税费优惠政策,营造支持服务业发展的良好市场环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