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部门介绍,“散乱污”企业是指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产业布局规划,土地、规划、环保、工商、质监等手续不全,违法违规生产经营,污染排放严重的小制造、小加工、小作坊等;虽有行政许可手续,但超范围违规生产经营,污染防治设施不完善,污染物排放不达标,污染环境严重,违法违规经营的企业。
在取缔方式及时间上,我县作了明确规定,各镇街、开发区辖区内所有“散乱污”企业6月15日前自行“拆除设备、清除原料、清除产品”,凡超过期限或拒不纠正的,6月16日起,各镇街、开发区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采取“断水断电、拆除设备、清除原料”等措施坚决予以取缔。工作中,对干涉或阻挠执法的坚决依法予以打击,对顶风生产的“散乱污”企业业主和相关责任人则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为提高“散乱污”治理常态化管理水平,我县研究并建立了“散乱污”企业整治长效管理机制,推进全县生态环境持续改善。严格“散乱污”企业(作坊)禁入机制,加大监管力度,对不能达到条件的坚决不予准入,严禁新的“散乱污”企业产生。对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发展政策及我县选址规划布局要求的项目,坚决不予办理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手续;对未能按期完减节能减排任务、存在严重安全环保、消防隐息且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企业,不予办理新建项目手续。对新申请、新建及日常巡查中新发现的企业(作坊)严格审查。供电、供水、供气等单位也进一步规范完善工作流程及日常管理,从源头处消灭安全、环境消防隐患,防止“散乱污”企业(作坊)死灰复燃。建立“散乱污”企业(作坊)发现和整治机制。在网格化监管上,坚持“责任下移、关口前移”的原则,建立镇街、责任区(社区)、村三級监管网络,将“散乱污”企业(作坊)发现在初始、解决在萌芽。逐级落实责任制,各镇街觉(工)委书记、镇长(主任)是第一责任人,责任区(社区)书记、村支部书记是网格化环境监管直接责任人。对列入“散乱污”企业(作坊)名单的,建立“回头着”制度,强化常态化巡查监管措施,严防“散乱污”企业(作坊)死灰复燃。
此外,我县还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按照“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管生产必须管环保”的原则,县发改、经信、公安、环保、安监、国土、水利、规划、畜牧、城管、电力等部门单位相关负责人为联席会议成员。会议每月召开一次,分析环境安全形势、掌握环境犯罪动态、研究部署联合执法、处置重大环境应急事件和环境执法疑难点问题,以及指导、协调侦办环境犯罪案件及问责事项。同时,建立环境问题举报信访机制,加大对“散乱污”企业(作坊)整治工作的宣传力度,凝聚社会正能量。环保部门和各镇街畅通举报渠道、完善投诉机制,鼓励群众积极参与环境问题举报,并按规定程序和时限办结,反馈和答复,确保群众举报案件早发现、早控制、早处置,做到事事有回音、件件有落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