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邮政局发布《快递末端网点备案暂行规定》

2018-06-01   阅读:(206次)
  中国中小企业信息网讯 5月31日,国家邮政局发布《快递末端网点备案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快递末端网点管理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

 

  《规定》明确,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或者其分支机构(以下统称开办者)根据业务需要,在乡镇(街道)、村(社区)、学校等特定区域设立或者合作开办的,为用户直接提供收寄、投递等快递末端服务的固定经营场所,属于快递末端网点。

 

  有业内人士表示,快递末端网点备案是全行业贯彻落实《快递暂行条例》的一项重要工作。《规定》中有几个数字需要特别注意:

 

  “20”——开办者应当自快递末端网点开办之日起20日内,向快递末端网点所在地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备案。

 

  “5”、“2”——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在收到开办者提交的备案材料后,材料齐全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并在线生成备案回执;材料不齐全的,在2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开办者补正。

 

  “10”——快递末端网点名称、类型、经营范围、负责人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开办者应当在10日内通过信息系统向原备案机关履行备案变更手续。

 

  “5”——开办者撤销其设立的快递末端网点或者合作终止的,开办者应当提前5日通过信息系统告知原备案机关,并向社会公告,妥善处理尚未投递的快件。

 

  据了解,今年5月1日起施行的《快递暂行条例》明确,开办快递末端网点未向所在地邮政管理部门备案,停止经营快递业务但未依法妥善处理尚未投递的快件,都将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有分析称,《规定》在规范快递末端网点管理的同时,也将促进快递服务便捷惠民,有利于推动快递市场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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