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次清理规范工作要求,行政机关新设立涉企保证金项目,必须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经国务院批准。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或未经国务院批准的保证金,一律予以取消、一律不得新设。各级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山东省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目录清单》之外的涉企保证金,一律不得执行(完全市场化行为产生的保证金以及金融机构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除外),已收取的要立即清退返还,并将清退返还情况报市经信委和市财政局备案。同时,将涉企保证金收取、返还情况及本区域的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定期在政府或部门门户网站公示,向社会公开。对违规向企业收取保证金、不按时返还、挪用保证金等行为要严肃查处,加大曝光和问责力度。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常态化的督促落实工作机制,加强对涉企保证金清理规范工作的社会监督,市经信委设立监督举报电话2215103,确保严格执行《山东省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推动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