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增值税、营业税优惠政策
1、自2013年8月1日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对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营业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
2、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2万元)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月营业额2万元至3万元的营业税纳税人,免征营业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
3、①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的,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其中,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
②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项目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免征增值税;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免征营业税。
③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当期因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
(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1、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
2、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
3、①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方式,均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②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季度、月份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无须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7号)
4、①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六大行业中的小型微利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允许按不低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折旧年限的60%缩短折旧年限,或选择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进行加速折旧。
②对所有行业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允许按不低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折旧年限的60%缩短折旧年限,或选择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进行加速折旧。
③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
(三)其他税收优惠政策
1、自2013年1月1日起,取消税务发票工本费(包括普通发票工本费和增值税专用发票工本费)。《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2]97号)
2、①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②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一年以上且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
③税收优惠政策按照备案减免税管理,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税收优惠政策在2016年12月31日未享受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39号)
3、自2014年1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4]78号)
4、①自2015年1月1日起,取消或暂停征收征地管理费、企业注册登记费、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工业产品许可证审查费、出口商品检验检疫费等12项中央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②自2015年1月1日起,对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免征土地登记费、房屋登记费、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收费等42项中央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税[2014]101号)
5、①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
②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微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财税[2014]122号)
6、自2015年5月1日起,将财税[2014]39号文件中“当年新招用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一年以上”的内容调整为“当年新招用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扩大企业吸纳就业税收优惠适用人员范围的通知》(财税[2015]77号)
二、小微企业科技优惠政策
1、小微企业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按规定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小微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符合规定条件的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小微企业1个纳税年度内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小微企业从事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科技厅关于支持高新区科技型小微企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14]11号)
2、对小微企业通过知识产权质押方式获得银行贷款,按贷款年利息的50%给予贴息补助,享受贴息的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且针对一个企业年度内贴息额度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对为融资而发生的知识产权评估费给予补贴,按确认发生额的50%给予补助,且单项评估费用补助最高不超过3万元。《山东省科学技术厅中国银监会山东监管局山东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科技型小微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暂行办法>的通知》(鲁科字[2014]66号)
3、对小微企业使用共享科学仪器设备发生的费用,省级创新券给予“西部经济隆起带”地区60%补助、其他地区40%补助。同一小微企业每年最高补助额度50万元。《山东省科技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小微企业创新券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鲁科字[2015]80号)
三、小微企业招收高校毕业生优惠政策
1、①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当年新招收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达到一定比例的,可按规定申请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并享受财政贴息。对企业招收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②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就业,在专业技术职称评定、科研项目经费申请、科研成果或荣誉称号申报等方面,享受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同类人员同等待遇。
③对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可在创业地按规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从事微利项目的,可享受不超过10万元贷款额度的财政贴息扶持。
④对企业新招收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在6个月之内开展岗前培训的,按规定给予企业职业培训补贴。
⑤招收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在6个月之内开展岗前培训的,可按规定享受职业培训补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11]16号)
2、科技型小型微型企业招收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达到一定比例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并享受财政贴息。《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22号)
3、高校毕业生到小型微型企业就业的,其档案可由当地市、县一级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免费保管。《国务院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4]52号)
4、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1年社会保险补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
四、妇女创业优惠政策
1、①.扩大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人范围。全省城乡有创业愿望和创业能力,经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不良信用记录、具备偿还贷款能力的妇女,在自主创业期间,因自筹资金不足,均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对符合妇女创业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纳入小额担保贷款体系,优先发放贷款。
②提高妇女创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额度。对前景好、见效快、风险小、信誉好,带动就业在3人以上的创业项目,并符合现行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人条件的城乡妇女,小额担保贷款经办金融机构,新发放的个人小额担保贷款最高额度为8万元。对符合上述条件的妇女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经办金融机构可将人均贷款额度上限提高至10万元。对符合妇女创业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申请贷款额度上限提高至200万元。
③各级财政部门优先对妇联组织推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查合格、女性创办、创业项目市场前景良好、带动妇女就业创业成效突出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按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50%予以贴息扶持。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省妇联关于《转发〈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关于完善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政策 推动妇女创业就业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鲁财金[2010]12号)
2、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从事微利项目的城乡妇女、妇女创办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使用的小额担保贷款给予贴息扶持。《关于印发<山东省巾帼创业行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金[2010] 33号)
3、省促进就业创业担保中心在省妇女创业服务中心设立小额担保贷款妇联工作部,以县级妇联为单位,对妇女创办的符合条件的企业统一考察把关,提供信用反担保,集中报省妇女创业服务中心,由省妇女创业服务中心审核推荐到省促进就业创业担保中心。符合省级准入条件,具有典型示范带动作用的,省促进就业创业担保中心审核并提供担保,由经办银行发放贷款,最高额度不超过300万元,按照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扶持。
五、青年创业优惠政策
1、各级团组织对符合条件的青年创业贷款项目,积极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贷款担保机构推荐,担保机构优先受理,给予符合条件的创业青年最高额度1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在团省委青春创业行动指导中心设立省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贷款担保中心工作受理中心,对全省范围内贷款额度较大的(200万元以上)青年担保贷款项目进行汇总评审和申报,省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贷款担保中心按规定进行担保并给予贴息。《关于进一步促进青年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意见》(鲁青联[2014]26号)
2、山东青年高速创业基金为创业青年提供一年期的低息创业资金,并向优秀青年创业项目提供贷款补贴资金。团省委为青年创办小微企业每年提供300万元贷款贴息,出资600万元为在校大学生创业提供一年期无息创业扶持资金,额度一般在5万到8万元,创业青年可通过所在地团委和高校团组织向团省委青创中心申请。
3、团省委联合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在2015年至2017年期间,每年为全省40岁以下青年创办的小微企业共提供5亿元基准利率信贷资金支持,单笔贷款额度为30万元—120万元,贷款期限为一年,同时提供一年期基准贷款利率50%的贴息资金,贴息资金总量约1500万,最后贷款利率约为3%以下。注册时间在八年以下,就业带动能力强且信用状况良好的企业均可向当地团市委联系申请。
六、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意见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意见》(鲁政办发[2013]25号)规定:
1、2014年至2018年,省政府每年从失业保险滚存结余基金中安排不少于10亿元,作为省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主要用于扶持小微企业发展,加强职业技能培训,支持产业转型升级,给予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和促进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区建设等。
2、从2014年起,对首次领取营业执照并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小微企业,给予不低于1万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对吸纳就业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按照申请补贴时创造就业岗位数量给予每个岗位2000元的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
3、从2014年起,全省各类创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最高额度统一提高到10万元,符合条件的小企业小额担保贷款最高额度提高到300万元。
4、从2014年起,城乡各类劳动者均可在户籍所在地或求职、就业地享受职业培训补贴和技能鉴定补贴。提高省级培训补助标准,初级工、中级工和高级工分别提高到350元/人、400元/人、450元/人,创业培训补助提高到800元/人。
5、新录用符合条件人员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经培训后取得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将企业定额职业培训补贴提高到80%。
六、小微企业参加政府采购优惠政策
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号)规定:
1、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的各部门,在满足机构自身运转和提供公共服务基本需求的前提下,要预留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型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对小型微型企业产品价格给予6%—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2、大中型企业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政府采购,小型微型企业占联合体份额达到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2%—3%的价格扣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