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使用方向,办法作出具体规定,比如财政扶贫专项资金要围绕培育和壮大贫困村特色产业,支持扶贫对象大力发展优质、高效、生态、安全的种植业,推广应用新品种、新技术和新设备,开展技术培训,配套完善急需的小型基础设施。围绕新农村建设和城镇化进程,支持修建小型公益性生产设施、小型农村饮水安全配套设施、贫困村道路,鼓励发展商贸物流、家政、环卫、乡村旅游业和服务业。
办法规定,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不得用于以下各项支出: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弥补企业亏损;修建楼、堂、馆、所及职工住宅;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扶贫;企业担保金。
办法规定,“第一书记”要加强调研,充分听取贫困群众的发展意愿和乡镇党委、县区组织、扶贫、民宗部门的意见基础上,结合村庄产业发展特点,合理确定扶贫项目,认真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县区财政部门在收到市级扶贫资金的15日内要拨付至乡镇财政所。乡镇财政所收到扶贫资金后,于5日内分解拨付到项目村所在乡镇经管部门的账户。
对违反本办法,虚报、冒领、截留、挤占、挪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办法明确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