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中小企业办来我滨州市学习考察中小企业改制与治理结构完善情况

2015-08-13   阅读:(181次)
       近日,市财政局、市扶贫办公室、市民族宗教事务局联合出台《滨州市市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办法出台旨在促进我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规范化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更好地为“第一书记”在基层开展帮扶活动提供财力支持,实现“第一书记”帮扶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

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使用方向,办法作出具体规定,比如财政扶贫专项资金要围绕培育和壮大贫困村特色产业,支持扶贫对象大力发展优质、高效、生态、安全的种植业,推广应用新品种、新技术和新设备,开展技术培训,配套完善急需的小型基础设施。围绕新农村建设和城镇化进程,支持修建小型公益性生产设施、小型农村饮水安全配套设施、贫困村道路,鼓励发展商贸物流、家政、环卫、乡村旅游业和服务业。

办法规定,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不得用于以下各项支出: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弥补企业亏损;修建楼、堂、馆、所及职工住宅;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扶贫;企业担保金。

办法规定,“第一书记”要加强调研,充分听取贫困群众的发展意愿和乡镇党委、县区组织、扶贫、民宗部门的意见基础上,结合村庄产业发展特点,合理确定扶贫项目,认真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县区财政部门在收到市级扶贫资金的15日内要拨付至乡镇财政所。乡镇财政所收到扶贫资金后,于5日内分解拨付到项目村所在乡镇经管部门的账户。

对违反本办法,虚报、冒领、截留、挤占、挪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办法明确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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