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住建局贯彻落实房地产新政 规范商品房销售管理及市场秩序

2015-08-11   阅读:(273次)
   中国网山东滨州8月10日讯 (记者 孙玉军) 2015年李克强总理在全国两会上提出“支持居民自住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后,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相继出台了《关于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同知》、《关于优化2015年住房及用地供应结构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营业税政策的同知》、《关于调整“80”、“70”政策的电话通知》等新政策,新政策下调了银行信贷利率、提高了公积金贷款额度、降低了购房首付比例、缩短了营业税免征年限等,这些利好政策有效降低了购房者负担、提高了即时支付能力,促进了自住和改善性住房需求的释放,稳定了住房消费。

  为确保新政尽快得以贯彻落实,滨州市住建局及时组织邀请市政府督查室以及相关部门、单位和企业召开了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座谈会,共同分析研究了滨州市房地产市场运行情况,深入解读了国家近期出台的一系列房地产新政,并根据滨州市房地产市场实际,研究促进房地产行业平稳健康发展的办法。

  滨州市相关部门、单位积极采取措施办法,及时落实一些列的房地产新政,支持居民自住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发展。目前一系列房地产新政,均以贯彻落实到位。

  同时,为进一步加强滨州市的商品房销售管理,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商品房买卖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出现项目烂尾、违规销售等现象发生,滨州市住建局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充分结合滨州市房地产市场实际,经多方调研和论证,研究编制了《滨州市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现已经滨州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并于2015年7月1日起开始实施。

  《办法》明确了商品房销售过程中的各方权益,正视销售过程中出现的相关问题,遵循“细化管理规则、简化审批流程、明确主体责任、高效解决问题”的原则,充分延伸相关管理措施和制度,成为了更具实用性和操作性的地方性管理办法。

  《办法》的实施旨在进一步明确商品房销售管理权限,提升滨州市商品房销售管理水平;倡导商品房现房销售,消除各类矛盾纠纷隐患;进一步明晰和规范商品房预售许可条件、销售信息公示、网签备案管理、预售资金专用监管、一房多卖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重申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双方的主体责任,重视合同条款内容签订,充分保护买卖双方自身合法权益;强调买卖双方应通过合同约定,预防和依法解决商品房销售中产生的各类矛盾问题,共同维护公平公正的房地产市场秩序;构建房地产开发企业诚信评价体系,提升企业诚信经营意识和社会服务意识,共建和谐房产。

  《办法》规范了滨州市商品房销售行为和管理标准,有利于构建公平有序的市场秩序,有利于市场和企业的发展,有利于满足居民购房需求。《办法》的贯彻和落实将进一步促进滨州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具有更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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