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平县:我县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2017-10-26   阅读:(164次)

近日,县政府发出通知,自10月1日起,我县再次提高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

此次“提标”的具体标准是:全县城市低保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560元,补助水平月人均400元;农村低保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390元,补助水平月人均285元;农村特困人员(原农村五保对象)基本生活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6600元;城市特困人员(原城市三无人员)基本生活标准调整为不低于城市低保标准的1.3倍;照料护理标准按生活能自理、半自理、不能自理三档划分标准,分别为每人每年960元、1200元、1500元,统筹使用。

近年来,我县连年提高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保障城乡低保对象和特困人员供养对象的基本生活权益,让人民群众特别是困难群众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目前,我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各项标准均为滨州市最高,在全省同级县市中也位居前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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