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构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统一业务平台,促进公共就业和社会保险工作协同发展,圆满完成相关考核指标,完善职工就业和社保档案,根据我市一体化信息系统建设规划,对一体化信息系统进行了改造升级,支持就业登记与社保登记业务共享联动。现就做好就业登记与社保登记业务协同联动工作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业务联动范围
企业用工增员和社保增员,均应办理就业登记和社保登记。
(一)初次登记。初次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以下简称企业养老保险)、初次办理就业登记的企业职工和灵活就业人员。
(二)统筹区域外转入。从市外和本市城乡居民社保、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转入的人员。
(三)统筹区域内转移。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变更工作单位及转移社会保险关系的人员。
二、业务联动方式
按照“信息共享,相互支持”的原则,即可先就业登记,也可先社保登记。
(一)先就业登记。公共就业信息系统办理就业登记后,社会保险信息系统共享就业登记信息,加载社保业务信息后完成社保登记。
(二)先社保登记。企业申报社保增员、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均需办理社保登记,社保信息系统完成社保登记后将社保登记信息推送到公共就业信息系统,自动完成共享信息的就业登记。就业登记部门对来源于社保登记的就业登记信息批量查询、整理,补充完善就业登记信息,或在单位、个人办理就业业务时强制进行数据整理。
一体化各业务系统均设置为“基础数据(必录项)强制整理”模式,在完成采集整理、通过系统校验(保存)后方能办理业务。
(三)网上申报。在社会保险实现网上申报(登记)的基础上,尽快推行就业登记网上申报,实现就业登记与社保登记网上同步办理。
三、加强一体执法,搞好自我考评
坚持业务联动与依法推进相结合,在就业登记、用工备案、社保扩面上下功夫,促进用人单位全员登记、参保。要切实搞好宣传发动和一体执法,依法推进就业登记和参保登记协同健康发展。定期搞好数据排查比对,对企业养老保险增员中应办理而未办理就业登记的单位和人员,相关部门督促企业补办就业登记手续。对相关考核指标进行定期自我考评,搞好工作调度和跟踪督导,确保完成年度任务指标。
希望各县(区)加强对就业登记和社保登记工作的统一规划和统一领导,积极推行业务联动,完善共享协同机制,规范操作,优化流程,努力构建及时、方便、安全、高效的统一业务平台。
滨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7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