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滨城政办字〔2017〕66号
滨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滨城区畜禽养殖区域划定方案》的
通 知
滨州工业园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
《滨城区畜禽养殖区域划定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滨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7月26日
滨城区畜禽养殖区域划定方案
为优化我区畜禽养殖布局,规范畜禽养殖行为,防治畜禽养殖污染,改善和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畜牧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省、市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畜禽养殖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按照“控制总量、合理布局、防治结合、减少污染”的总体要求,调整优化畜禽养殖布局,开展畜禽养殖污染综合防治,促进畜牧业与生态环境保护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划定原则
(一)依法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
(二)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协调统一的原则;
(三)生态环境、经济现状与发展规划相结合的原则;
(四)流域、区域综合考虑,总体协调的原则;
(五)因地制宜、总体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
三、划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
《山东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
《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
《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
《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
《滨州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
四、畜禽养殖规模标准
(一)畜禽养殖场(小区)规模标准
根据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公布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标准的通知》(鲁牧畜科发〔2017〕4号)规定,规模畜禽养殖场(小区)标准如下:
生猪年出栏量500头以上,奶牛存栏量100头以上,肉鸡/肉鸭年出栏量50000只以上,蛋鸡/蛋鸭存栏量10000只以上,肉牛年出栏量100头以上,羊年出栏量500只以上,兔存栏量3000只以上。
(二)畜禽养殖专业户规模标准
根据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畜禽养殖专业户标准等有关问题的复函》(鲁牧畜科发〔2017〕11号)规定,畜禽养殖专业户规模标准如下:
50头<生猪年出栏量<500头、5头<奶牛存栏量<100头、10头<肉牛年出栏量<100头、50只<羊年出栏量<500只、500只<蛋鸡/蛋鸭存栏量<10000只、2000只<肉鸡/肉鸭年出栏量<50000只、300只<兔年出栏量<3000只。
五、区域类别及范围
全区畜禽养殖区域划定为畜禽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
(一)禁养区
禁养区是指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禁止建设养殖场或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的区域。
1. 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
(1)一级保护区
①秦台水库坝内全部区域。
②东郊水库坝内全部区域。
(2)二级保护区
①秦台水库大坝截渗沟外边界范围内(一级保护区除外)的区域及其对应的引黄支渠沿岸两侧堤坝外延100米范围内的水域和陆域。
②东郊水库大坝截渗沟外边界范围内(一级保护区除外)的区域及其对应的引黄支渠沿岸两侧堤坝外延100米范围内的水域和陆域、沉砂池。
③秦台水库引黄支渠:自韩墩引黄干渠引水闸至秦台水库取水口的河段沿岸两侧堤坝外延100米范围内的水域和陆域为二级保护区范围
2.风景名胜区
杜受田故居景区:南至滨杜路,西至滨码路北延,东到东城河,北至济东高速。
3.自然保护区
三河湖景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南起刘甄桥,北至二十里堡闸桥,东西沿河各100米。
4. 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
(1)滨城区城区规划区域:东至东外环、西至渤海十八路,南至南外环、北至北外环范围内;城市规划区内的主要商住区域;
(2)城镇规划区域:包括梁才街道办、滨北街道办、秦皇台乡、三河湖镇、杨柳雪镇的政府驻地所在区域。
①梁才街道办事处(政府)城镇规划用地所在地区域:东至韩墩总干,西至东外环,北至黄河九路,南至黄河7路。
②秦皇台乡(政府)城镇规划用地所在地区域:北到园区一路,南到秦皇台三路,西到外环路,东到朝阳四路。
③三河湖镇(政府)城镇规划用地所在地区域:西至尹中路,东至创业路,北至德龙烟铁路,南至李朝岗公路。
④杨柳雪镇(政府)城镇规划用地所在地区域:北至西水东调支渠,南至北外环,西至后纪后李路,东至西外环。
⑤滨北镇(政府)城镇规划用地所在地区域:西至渤海五路,东至凤凰六路,南至梧桐一路,北至梧桐七路。
(3)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驻地。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区域。
(二)限养区
限养区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限定畜禽养殖数量,禁止新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的区域。
1.重要的河流、湖泊周边地区:黄河、徒骇河、小开河、韩墩总干外延100—300米范围内区域。
2.高密度饲养区。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区域。
(三)适养区
适养区是指除禁养区、限养区以外的区域。
六、区域管理与控制
(一)禁养区要求
禁养区内,严禁新建、改建、扩建各类畜禽养殖场(小区),现有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于2017年年底前依法全部关闭或搬迁。各类畜禽养殖场(小区)在实施关闭或搬迁前不得扩大饲养规模,不得对外直排畜禽粪便污水等废弃物。
饮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注:畜禽粪便、养殖废水、沼渣、沼液等经过无害化处理用作肥料还田,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以及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不造成环境污染的,不属于排放污染物)。
(二)限养区要求
限养区内,严禁新建各类小型畜禽养殖场(小区),严格控制畜禽养殖场(小区)的数量和规模。对限养区内已有的、选址不符合条件要求的养殖场(小区)采取搬迁、转产、停养、合同到期不再延续等方式逐步退出,退出前不得对外直排畜禽粪便污水等废弃物。对污染严重、群众反映强烈的养殖场(小区)进行限期治理,逾期仍未完成治理或经治理仍达不到相关规定要求的,依法予以关闭。
(三)适养区要求
1.适养区内,优先扶持发展规模化、标准化生态循环养殖。现有畜禽养殖场要建设粪便污水处理和利用设施,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要求。对无法完成治理或经治理、改造仍达不到相关规定要求的,关闭退出。到2020 年,基本形成种养相对平衡、农牧共生互动、生态良好循环的生态畜牧业产业体系;规模养殖场畜禽粪便和污水处理利用率分别达到90%和60%以上。
2.新建、改建和扩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符合畜禽养殖区域划定方案,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养殖用地备案、养殖场备案等相关手续,建设有畜禽粪便污水、异味等处理和综合利用设施,新、改、扩建养殖场畜禽粪便污水、异味等处理和综合利用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同一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内不得饲养两种以上的畜禽。
七、保障措施
(一)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工作是一项涉及面广、任务繁重的系统工程。各乡镇(街道)以及畜牧、发改、科技、规划、农业、商务、卫生、农机、工商、质监、国土、环保、林业、文化旅游、交通、水利、建设、财政等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分工,齐抓共管,抓好落实。
(二)畜禽养殖业污染整治以各乡镇(街道)为整治工作责任单位,发改、科技、规划、农业、商务、卫生、农机、工商、质监、国土、环保、林业、文化旅游、交通、水利、建设、财政等有关部门积极配合。2017年底前,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对位于禁养区已建畜禽养殖场应根据相关政策规定依法予以搬迁或关闭;对位于限养区、适养区内已建畜禽养殖场限期整改,采取雨污分流、干湿分离,配套建设粪便、污水无害化处理措施,达到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综合利用的要求,逾期未整改的责令限期搬迁或关闭。畜禽养殖要坚持种养结合,走农牧循环、动植物互惠的发展模式,并对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三)各乡镇(街道)负责畜禽养殖污染整治,按规划布局新的畜禽养殖场。从事畜禽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畜禽养殖产生的粪便污水等废弃物进行处理和综合利用,防止对周边环境造成恶臭影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