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和规范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支持做好职工分流安置,根据上级关于化解钢铁、煤炭等行业过剩产能有关工作部署和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管理细则的通知》等规定,我县结合实际,制定了《邹平县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管理细则》。
本细则所称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安排我县用于支持推动钢铁、煤炭等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工作的专项奖补资金。专项奖补资金主要用于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职工安置,解决企业拖欠的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内部退养费用、经济补偿金等。
专项奖补资金按因素法分配。化解产能任务量按权重40%计算,主要依据省政府相关部门确定的我县各企业化解过剩产能任务量;安置职工人数按权重60%计算,主要考核内退人员数量和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人员数量。
专项奖补资金设立监管账户,确保做到专款专用。各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截留、挪用专项奖补资金,不得以任何名义从专项奖补资金中提取工作费、管理费或奖励费等各类费用,不得将专项奖补资金用于平衡地方财力。
强化信息公开 加强监督。专项奖补资金发放结果要通过本级政府网站、企业网站以及厂务公开、向职代会报告等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1个月;审计、财政部门加强对专项奖补资金的审计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规定,虚报、冒领、截留、挤占、挪用专项奖补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