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经2017年6月9日市政府第6次常委会议审议通过,于2017年7月13日正式印发,自2017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
《规定》共7章38条。主要内容包括制定规章应当遵循的原则,即应当遵循立法法确定的立法原则和权限,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适应本市实际需要,突出地方特色,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明确了规章的制定范围,仅限于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详细规定了规章的制定程序,包括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备案、解释等立法活动。
市长崔洪刚指出,制定出台《规定》,是贯彻落实国家《立法法》、实施依法治市的重要举措。各级各部门要迅速组织学习,特别是市住建局、规划局、环保局、城管执法局、文广新局等有立法任务的部门要熟悉掌握,按要求规范立法行为,按时完成好2017年度市政府规章立法工作计划,市政府法制办要发挥组织指导作用,必要时可提前介入部门起草工作,严格审查把关,不断提高立法质量,为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法制保障。
滨州市人民政府将根据《规定》编制政府立法流程图,并将于近期召开新闻发布会,对《规定》进行全面深入解读,进一步推动滨州市政府立法工作规范化、精细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