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人民政府正式颁布《滨州市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

2017-07-21   阅读:(206次)

《滨州市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经2017年6月9日市政府第6次常委会议审议通过,于2017年7月13日正式印发,自2017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

《规定》共7章38条主要内容包括制定规章应当遵循的原则应当遵循立法法确定的立法原则和权限,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适应本市实际需要,突出地方特色,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明确了规章的制定范围,仅限于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详细规定了规章的制定程序,包括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备案、解释等立法活动。

市长崔洪刚指出,制定出台《规定》,是贯彻落实国家《立法法》、实施依法治市的重要举措。各级各部门要迅速组织学习,特别是市住建局、规划局、环保局、城管执法局、文广新局等有立法任务的部门要熟悉掌握,按要求规范立法行为,按时完成好2017年度市政府规章立法工作计划,市政府法制办要发挥组织指导作用,必要时可提前介入部门起草工作,严格审查把关,不断提高立法质量,为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法制保障。

滨州市人民政府将根据《规定》编制政府立法流程图,并将于近期召开新闻发布会,对《规定》进行全面深入解读,进一步推动滨州市政府立法工作规范化、精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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