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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食品生产企业使用食品生产许可证标志有关事项的通知(质检办食监函〔2011〕14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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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食品生产企业使用食品生产许可证标志有关事项的通知(质检办食监函〔2011〕1450号)

      【发布单位】   质检总局
      【发布文号】   质检办食监函〔2011〕1450号
      【发布日期】   2011-12-28
      【生效日期】
      【效     力】
      【备     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使用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标志有关事项的公告》(2010年第34号公告),2010年6月1日前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 企业,其2011年12月1日前生产的食品,可以继续使用原已印制的带有旧版生产许可证标志的包装物;其2011年12月1日后生产的食品,应当使用带有 新版生产许可证标志的包装物;2010年6月1日后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所生产的食品,应当使用带有新版生产许可证标志的包装物。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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