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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药总局发布《关于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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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的若干规定》,规定要求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要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客观、有效、真实地记录和保存食品质量安全信息,实现食品质量安全顺向可追踪、逆向可溯源、风险可管控,发生质量安全问题时产品可召回、原因可查清、责任可追究,切实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保障食品质量安全。

一、生产企业,要记录全程质量安全信息。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的核心和基础,是记录全程质量安全信息。生产企业记录的基本信息,应当包括产品信息、原辅材料信息、生产信息、销售信息、设备信息、设施信息、人员信息、召回信息、销毁信息和投诉信息。其中产品信息应当记录生产的食品相关信息,包括产品名称、执行标准及标准内容、配料、生产工艺、标签标识等。

二、餐饮企业,进货和贮存信息要完备。

进货信息。企业应当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其他合格证明,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如实记录原料的产地、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负责人姓名、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贮存信息。企业应当按规定维护食品加工、贮存、陈列等设施、设备,清洗、校验保温设施及冷藏、冷冻设施,并记录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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